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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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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解除子女关系要怎么去做

张* 四川-甘孜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6 14:38:04 452人阅读

父母想解除子女关系要怎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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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子女关系分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拟制血亲可依法解除。
法律解析:
自然血亲是基于血缘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且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而拟制血亲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双方可协议解除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生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时,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如果大家在父母子女关系及解除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18: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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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二者在能否解除及解除方式上存在差异。自然血亲基于血缘形成,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

拟制血亲的解除情况不同。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先协议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向法院提起诉讼。生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时,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建议有解除拟制血亲需求的当事人,若选择协议解除,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若需诉讼解除,要准备好充分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解除程序的指导和服务。

2026-01-16 18:1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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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血缘产生,具有不可解除性,这是基于血缘的稳定性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保障了亲属关系的基本秩序。
(2)拟制血亲关系中的收养关系,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协议解除需达成书面协议并到民政部门登记;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法院起诉。
(3)生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提醒:
涉及收养关系解除,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避免后续纠纷。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7: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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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基于血缘形成,不存在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的途径,应尽力维护和改善彼此关系。
(二)对于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能达成协议的,签订书面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于生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时,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16 16:0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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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血缘形成,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
2.拟制血亲关系,像收养形成的,可依法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协议解除,签书面协议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无法达成协议,可起诉。
3.生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时,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关系自然解除。

2026-01-16 15:29:52 回复

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我国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五)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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