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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动产质权有法律效力吗

周** 宁夏-银川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1.16 11:33:51 324人阅读

口头约定的动产质权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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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交付质押财产,要注意留存交付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交付时的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证明质权存在及其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2026-01-16 17: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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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约定动产质权通常无效,设立质权需书面订立质押合同,这是法律强制要求,可明确双方权责、减少纠纷。
2.即便没签书面合同,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也能设立,毕竟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3.但无书面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难,可能无法主张质权或质权范围不明。建议订立书面合同保障权益。

2026-01-16 16:3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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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口头约定的动产质权通常无法律效力,设立质权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虽交付质押财产也可设立质权,但无书面合同易产生举证等风险,建议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设立质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是强制性要求,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动产质权作为实践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便未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也能设立。然而,缺乏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难以举证质权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可能无法主张质权或质权范围不明确。所以,为保障质权顺利实现和自身权益,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很有必要。若在质权设立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15:0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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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约定的动产质权通常不具法律效力,法律要求设立质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其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即便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若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也能设立,因为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3.但没有书面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举证证明质权存在及具体内容困难,可能无法主张质权或质权范围不明确。
4.为保障质权顺利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建议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026-01-16 13: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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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口头约定一般不具法律效力,这是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潜在纠纷。
(2)即便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若出质人交付了质押财产,质权也能设立,因为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3)然而,缺乏书面合同会带来风险。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难以举证质权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可能导致无法主张质权或质权范围不明确。

提醒:
为避免纠纷和保障质权实现,设立动产质权时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2:55: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质押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质押合同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签订的。《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时,质权设立,发生效力。所以质权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准。《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口头约定工资是否有法律效力工资口头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生纠纷以后,作为劳动者很难取证证明。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对工资的约定时,最好采用书面的协议约定工资。二、劳动合同上不写工资可以吗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示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地点,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违约。第五,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假。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一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三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第六,劳动报酬。这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第七,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从事普通工作不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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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3 15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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