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老板在非吸罪中使用自己银行卡接收、流转集资款,可能被认定参与犯罪,主观明知则担刑责,量刑综合考量多情节,主动配合可从轻。
法律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老板使用自己银行卡接收、流转集资款,这一行为会成为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证据,强化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在定罪量刑时是重要考量因素。若老板主观上明知该行为用于非吸犯罪还去做,就会被认定具有犯罪故意,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院量刑会综合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涉及集资参与人数量等情节。不过,若老板主动交代使用银行卡情况、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如果老板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退赔退赃,能争取从轻处理。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老板使用自己银行卡用于非吸犯罪,会被认定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若主观明知则具有犯罪故意,需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涉及集资参与人数量等情节。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老板若有相关行为,应及时咨询律师,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使用银行卡的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退赔退赃,以此争取从轻量刑处理。
法律分析:
(1)老板使用自己银行卡接收、流转集资款,会成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有力证据,强化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在定罪量刑时会被重点考量。
(2)若老板主观上明知该行为用于非吸犯罪仍继续,会被认定具有犯罪故意,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涉及集资参与人数量等情节。
(4)老板主动交代使用银行卡情况、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提醒:
非吸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对应处理方式有别。老板若涉及此类问题,应尽快咨询律师,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赔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一)若老板的银行卡用于非吸犯罪,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应对措施。
(二)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使用银行卡接收、流转集资款的具体情况,如实供述,争取司法机关的从轻考量。
(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主动退赔退赃,这有助于体现悔罪态度,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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