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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放弃抚养权后是否可以反悔

肖** 广西-南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5 15:53:03 461人阅读

老婆放弃抚养权后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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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婆放弃抚养权后在特定条件下可反悔。双方协商一致,签协议就能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则可起诉。
2.法院支持变更的情形有:共同生活方患重病或伤残无法抚养;不尽责、虐待子女,对孩子身心不利;孩子满八周岁想跟另一方且对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
3.有正当理由,变更诉求会获法院支持;无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支持随意变更。

2026-01-15 2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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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婆放弃抚养权后在一定条件下可反悔,有正当理由诉求能获法院支持,无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支持随意变更。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协议来变更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存在特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等。所以,有合理正当理由时,老婆反悔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若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如果在抚养权变更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1-15 20:0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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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放弃抚养权后在特定条件下可反悔。若双方能达成一致,可通过签订协议变更抚养权;若协商未果,则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法院通常在以下情形支持变更抚养权: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二是该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四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若有正当合理理由,老婆反悔变更抚养权诉求能获法院支持;若无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支持随意变更。

建议老婆若想反悔,先尝试与对方协商,签订变更协议。若协商不成,收集自身有抚养能力、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2026-01-15 18:2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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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老婆放弃抚养权后存在反悔的可能性。当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变更抚养权,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且基于双方自愿。
(2)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来要求变更抚养权。
(3)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会依据特定情形来判断是否支持变更。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严重健康问题或伤残而无力抚养,或者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又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等情况。
(4)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变更诉求,法院通常会支持;而无正当理由的随意变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提醒:变更抚养权需有合理正当理由,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6:3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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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老婆想反悔放弃的抚养权,首先可尝试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
(二)若协商无果,老婆可准备好能证明存在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情形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比如提供对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诊断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相关证据、孩子年满八周岁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表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26-01-15 15:53:23 回复

离婚时,妻子和前夫约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事后得知孩子被寄养在爷爷奶奶家时,妻子又反悔丈夫,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但因为不符合变更情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孙某和林某因为感情不合,于2013年协议离婚。当时离婚时两人约定,儿子林某某随爸爸一起生活,爸爸独自抚养,若男方没做出对儿子不尽义务和不负责任的事,女方不得上诉追要孩子的抚养权,而女方也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责任。双方还协商,女方每月可探望儿子2次,每月带儿子回家居住2天。  2014年,孙某将林某告到,称林某在两人离婚后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把儿子寄养到了爷爷奶奶家中,自己长期在外面生活,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很大影响。而且林某每月在孙某前去探望儿子的时候也百般阻挠,不肯让儿子见妈妈。孙某认为,儿子不满2岁,需要母亲,因此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孙某表示,当时让前夫抚养儿子,是因为他有个厂子,但现在厂子关了,他也失去了经济来源,而离婚时她自己没有固定住所,所以才同意让孩子跟着爸爸的。而林某则辩称,离婚后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照顾儿子,厂子只是在处理存货,他的经济收入没有发生改变,而他也没有阻挠前妻探望儿子。  林某表示,孩子出生时一直是爷爷奶奶照顾,已经养成习惯,且家里在居住条件、经济和孩子感情等方面都优于前妻,前妻现在在打理自己的店铺,还有工作,根本不适合抚养小孩。  认为,当时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里约定由男方来抚养孩子,现在孩子妈妈以孩子不满2岁、孩子父亲没按约定让她探视孩子为由变更孩子抚养权,理由不当。最终,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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