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责任认定书复议结果不服时,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责任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二)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同时需提供能够证明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或适用依据错误等问题的相关证据,辅助法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复议结果不服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交通责任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据,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可起诉的具体处理决定,不在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内。
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针对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出不认可该认定书的意见。法院会对认定书的真实、合法及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进行审查,结合全部案件证据综合确定事故责任,不会仅以该认定书作为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
结论:对交通责任认定书复议结果不服不能直接起诉,但可在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向法院主张不予采信该认定书。
法律解析: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因此对复议结果不服不能直接起诉。当事人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在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可向法院提出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法院会对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事故责任,而非将其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若你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复议结果不服时,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交通责任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并非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
法院会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事故责任,不会将该认定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
法律分析:
(1)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其复议结果不服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类争议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2)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对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
(3)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会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结合案件的其他全部证据,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归属,不会仅将该认定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
提醒:
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书复议结果不服时,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注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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