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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另一方无法直接分割股权,但公司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该部分收益。
(二)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一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2.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的,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3.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26-01-15 12: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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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法直接分割公司股权,但公司运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就该部分收益进行分配。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若双方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其中一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2026-01-15 11:0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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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独资公司股权分割需分情形处理,个人财产设立的公司另一方不可分割股权但可分经营收益,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按协商及股东意见处理股权或分割转让收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的,该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直接分割股权,但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该部分收益。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将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一方时,需依据以下规则处理,一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由于股权分割涉及婚姻法律关系与公司法律关系的交叉,操作较为复杂,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2026-01-15 09:2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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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独资公司股权分割需根据出资来源的不同分情形处理,核心是区分股权的个人属性与共同属性,既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也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1.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另一方无法直接分割该公司股权,但该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分割。
2.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将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一方时,需结合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处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3.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4.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6-01-15 07:4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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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法直接分割该公司股权,但该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
(2)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的,双方可协商将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中一方,具体处理需依据其他股东意见: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夫妻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提醒:
处理离婚时独资公司股权分割,需先确认出资来源,再按法定程序处理,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15 07:28: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