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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王* 云南-文山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4 15:29:43 357人阅读

谁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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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确定,一般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特殊情形多样,不同情况责任主体不同。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监护人,应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和教育,避免其实施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培训,减少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的侵权。
-接受劳务一方要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劳务要求和安全规范。
-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若发生损害能证明自身无过错。
-机动车车主在将车辆交予他人使用时要谨慎,确保使用人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和资质,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在所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活动中,各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

2026-01-14 21: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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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按照民法典规定来定。通常,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人,就是责任主体。
2.特殊情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使他人受损,其监护人要担责。
3.用人单位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
4.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导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需承担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担责。
6.机动车交通事故里,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要是车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且车主有过错,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特殊侵权情况,按民法典具体条款确定责任主体。

2026-01-14 19: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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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谁实施了过错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谁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2)在特殊情形中,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由于其不具备完全的认知和承担责任能力,监护人需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因其行为代表单位,所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
(4)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侵权,接受劳务一方要担责,因为接受劳务方对劳务活动有管理和受益关系。
(5)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担责,以保障受害者权益。
(6)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车主与使用人不一致且车主有过错,二者都要担责。
提醒:遇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同情形责任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员分析具体责任。

2026-01-14 18:2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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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谁有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谁就是责任主体,自己承担赔偿。
(二)若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担责。
(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担责。
(四)提供劳务者因劳务侵权,接受劳务一方担责。
(五)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他们是责任主体。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车主与使用人不一致且车主有过错的,二者都要担责。其他特殊侵权按民法典具体规定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026-01-14 16:4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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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特殊情形下按相应规则确定,如监护人、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等,其他按民法典具体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分一般和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特殊情形中,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担责;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侵权,单位担责;提供劳务者因劳务侵权,接受劳务方担责;建筑物等设施及搁置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所有人等不能证明无过错时担责;机动车事故中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车主有过错时与使用人分担。若遇到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情况复杂多样,要准确确定责任主体需深入了解法律规定。若您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6:23:47 回复

一、何时可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二)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它侵犯的不仅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它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三)虐待、遗弃配偶。《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家庭成员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有过错的配偶方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这在实践中毫无争议,但是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呢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内,对保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上日益完备具有重要意义。但须注意一点,即第三者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否则不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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