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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赔偿情形有什么

刘** 江西-九江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4 13:23:27 462人阅读

侵害他人赔偿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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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人身损害,受害者要保留好治疗的各类票据,如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凭证等,以便后续索赔;及时进行伤残鉴定,确定是否构成残疾及残疾等级,为争取残疾相关赔偿提供依据。
(二)遇到财产损害时,要尽快确定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可通过查询同类物品交易记录、咨询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获取。
(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要收集能证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
(四)当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被侵害,需整理好能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14 2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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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害他人权益赔偿情形有四类,分别是人身、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赔偿,侵权人要依民法典按具体损害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侵害他人权益的赔偿情形多样。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侵害他人致人身损害,要赔偿治疗康复费用及误工收入,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算。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侵害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的,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额。侵权人需根据不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如果您遇到相关权益侵害问题,不清楚如何索赔,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9:3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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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权益的赔偿情形依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要根据具体损害结果担责,主要有四类。
1.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致人身损害,需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同样可请求。
4.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损害赔偿:侵害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财产损失凭证、精神受损害的证明等,以便主张赔偿。
2.双方可先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3.侵权人应积极承担责任,主动与被侵权人沟通赔偿,避免纠纷扩大。

2026-01-14 18: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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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他人导致人身受伤,要赔偿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受伤不能工作少赚的钱。要是导致他人残疾,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他人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要是侵害了他人财产,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让对方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被侵害的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是故意或者因重大失误损害了他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让对方精神严重受损,被侵害的人同样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损害赔偿:侵害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等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依据民法典,侵权人要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6-01-14 16:5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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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当他人人身受到侵害,侵权人要赔偿为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
(4)侵害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需依具体损害结果担责。

提醒:不同侵害情形赔偿标准有别,遇到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以确定合理赔偿方案。

2026-01-14 15:21: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进而操纵董事会,控制高层管理人的任免,控制了经营权。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极端的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3、大股东限制红利分配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或通过高额年薪制等手段,变相瓜分红利,侵害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使小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目的落空。甚至在公司连年赢利的情况下也从不分配红利。4、小股东苦难深重,退出无门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小股东在失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却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却无法解散公司以停止损失的扩大。以上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多数决原则使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资本维持制度,却未赋予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解散公司的权利,制约了小股东对出资自我保护的实现。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权力互相制衡。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并不完善,事实上监事会也没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因而也无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大股东与公司经营行业的相关程度越高的时候,大股东也就越容易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也越因此而受到侵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哪些情形下呗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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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1 9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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