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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起诉离婚是否能拿到赔偿

李** 福建-三明 家庭暴力咨询 2026.01.14 15:11:34 426人阅读

家暴起诉离婚是否能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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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提供证据且按规定时间提出,双方均有过错可能无法获赔。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向过错方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物质损害赔偿涵盖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确定。不过,主张赔偿需要提供诸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来证明家暴事实。在程序上,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选择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若双方在婚姻中均存在过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您在离婚及损害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20: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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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无过错方依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包含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过错方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确定。
2.为保障自身权益,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时要提供充分证据,像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3.关于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若通过诉讼离婚,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4.若双方均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在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避免因双方过错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发生。

2026-01-14 19:1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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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家暴起诉离婚,无过错方有索要赔偿的权利。按民法典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能够向过错方要求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
2.物质损害赔偿涵盖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开销;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3.要主张赔偿,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家暴事实,像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4.损害赔偿请求要在离婚诉讼时一起提出。要是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可能就没办法获得赔偿了。

2026-01-14 18: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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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民法典赋予的权益。
(2)损害赔偿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赔偿涵盖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精神赔偿数额依据过错方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确定。
(3)要主张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家暴事实。
(4)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起诉。
(5)若双方都有过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提醒:遭遇家暴主张赔偿要及时收集证据,且按规定时间提出请求,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6: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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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要积极收集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像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这是主张赔偿的关键。
(二)确定赔偿范围:明确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涵盖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过错方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确定。
(三)提出赔偿请求:若起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四)审视双方过错:确认双方是否均存在过错,若双方都有过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4 16:27:0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家庭暴力案的成因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随,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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