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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逃跑会加刑期吗

冯** 四川-资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4 12:50:31 349人阅读

判决书下来逃跑会加刑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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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判决书生效前,不要逃跑,应正常行使上诉权,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权益。若对判决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等材料,由法院重新审理。
(二)若判决书已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要积极配合执行,遵守监管规定。若认为判决有误,可通过申诉等合法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6-01-14 18: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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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决书生效前或生效进入执行阶段逃跑,本身不直接加重原判决刑期,但可能因构成脱逃罪等新罪,与原犯罪数罪并罚导致总刑期增加。
法律解析:
在判决书生效前逃跑,虽不会直接加重原判决刑期,但会使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或中止审理,还可能被通缉。若在此过程中实施脱逃行为,会构成脱逃罪,与原犯罪数罪并罚,总刑期必然增加。而当判决书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后逃跑,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构成脱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样与原判决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增多。所以,逃跑并非明智之举,不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还可能让刑罚更重。如果遇到法律相关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026-01-14 17:5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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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生效前逃跑虽不直接加重原判决刑期,但会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一方面,会导致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法院可能进行缺席判决或中止审理,还可能被通缉;另一方面,若在逃跑过程中实施脱逃行为,构成脱逃罪,需与原犯罪数罪并罚,总刑期会增加。
2.判决书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后逃跑,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构成脱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与原判决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增加。
3.总体而言,逃跑本身不直接增加原刑期,但可能因构成新罪致使总刑期增加。

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应遵守法律程序,在判决书生效前若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上诉权。
-若判决书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要积极配合执行,切勿逃跑,避免因构成新罪而加重刑罚。

2026-01-14 16:3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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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判决书生效前逃跑,原判决刑期不会直接加重,但会让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或者中止审理,逃跑者还可能被通缉。
2.如果在逃跑时实施了脱逃行为,就可能构成脱逃罪。届时,会和原来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样总刑期就会增加。
3.要是判决书已经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后逃跑,这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构成脱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会和原判决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最终执行的刑期也会增加。
4.总之,单纯的逃跑不会直接加重原判决刑期,但可能因为构成新的犯罪,导致总刑期上升。

2026-01-14 15:3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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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决书生效前逃跑,虽不会直接加重原判决刑期,但会使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缺席判决或中止审理,并且逃跑者可能会被通缉。
(2)若在逃跑过程中有脱逃行为,会构成脱逃罪。此罪会与原犯罪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导致总刑期增加。
(3)当判决书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后逃跑,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这种脱逃行为构成脱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样会与原判决刑罚数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增加。

提醒:不要试图通过逃跑来逃避法律责任,逃跑可能构成新罪使总刑期增加,面对法律判决应依法处理,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1-14 13:36: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究竟是属于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构成来看。所谓结果加重犯,通说认为,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就现行刑法理论而言,一般承认结果加重犯有三种基本的构成模式,其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过失;其二、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其三、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模式是属于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模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也应当包括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形。这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归结为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这里的问题并非是扩展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范畴这么简单的。因为结果加重犯,要求存在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这一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这一严重后果与该基本犯罪行为有着高度相关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则是在基本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由于存在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以逃逸的形式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前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难辞其咎,但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构成模式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因为逃逸的介入,使得犯罪进入了法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阶段,而这一阶段是通过逃逸来违反法定义务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完整的犯罪形式形成的,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将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更高法定刑中,而不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作为与都是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后新加入的一个行为,并且这个新的行为在前一行为的基础上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与结果加重犯通过一个行为,不仅满足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且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情节加重犯实际上就是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严重的情节另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的。

【法律意见】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或其他劳改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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