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需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按照规定计算并支付受害人的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计算时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如误工费按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等。
(二)受害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像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医疗机构意见等,以便主张赔偿。
(三)赔偿顺序上,先由全责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补足,仍不足则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结论:
全责方需依法赔偿受害人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足,仍不足则全责方自担,受害人需提供相关证据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致残持续误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对受害人伤残情况的意见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护理人数原则一人,期限依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致残不能自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在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够的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补足,还不够就由全责方自己承担。受害人要主张赔偿,需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医疗机构意见等证据。若遇到此类赔偿问题,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全责方依法需对受害人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进行赔偿。误工费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而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无收入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护理期限依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因伤致残不能自理的结合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2.赔偿顺序为先由全责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补足,仍不足则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受害人应收集齐全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医疗机构意见等证据来主张赔偿。全责方需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付。若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1.全责方要依法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
2.误工费的确定:误工时间看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是因伤致残一直误工,就算到定残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没办法证明收入的,就参照受诉法院当地相同或类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算。
3.营养费的确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4.护理费的确定: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算。护理人数原则上是一人,护理期限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结合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5.赔偿顺序:先由全责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限额内赔,不够的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补,还不够就由全责方自己承担。
6.受害人索赔要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医疗机构意见等证据。
法律分析:
(1)全责方依法需赔偿受害人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误工费计算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相关,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致残持续误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原则一人,期限依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致残不能自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4)这些费用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足,仍不足由全责方承担。受害人索赔需提供收入、误工、护理支出凭证及医疗机构意见等证据。
提醒:受害人索赔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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