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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老婆找老公索要的费用是什么

李* 福建-福州 离婚咨询 2026.01.14 06:30:24 417人阅读

离婚老婆找老公索要的费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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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女方可向男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离婚损害赔偿款和经济帮助款等费用或财产权益,但都需符合法定条件,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女方应明确自身符合哪类费用的主张条件,收集相关证据,如共同财产凭证、家务劳动付出证明、男方过错证据、生活困难证明等。
-优先与男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026-01-14 13: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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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能向男方争取的费用和财产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项。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女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2.家务劳动补偿款项。要是女方在婚姻中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离婚时就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给予相应补偿。
3.离婚损害赔偿款项。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
4.经济帮助款项。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而男方有经济能力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女方主张上述费用,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法院依法判决。

2026-01-14 12:2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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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是常见权益。法律规定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女方可争取合理份额。
(2)家务劳动补偿款:当女方在家庭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时,有权在离婚时向男方请求补偿,这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3)离婚损害赔偿款: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精神和物质损失。
(4)经济帮助款: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女方可请求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提醒:各类费用主张需满足法定条件,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1:0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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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女方应积极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与男方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分割。
(二)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款,女方要留存好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证据,如生活记录、证人证言等,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
(三)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报警记录等,向男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女方生活困难主张经济帮助款时,要提供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收入证明、医疗证明等,与男方协商或请求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14 09:0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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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女方可向男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离婚损害赔偿款和经济帮助款,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具体金额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在离婚时女方有多种财产权益可主张。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务劳动补偿款方面,若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当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款。若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女方还能请求经济帮助款。这些费用的主张都有法定条件限制,具体数额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您在离婚财产权益主张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2026-01-14 07:43: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工伤之后,劳动者所在的单位会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工伤赔偿费用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劳动局会根据受工伤劳动者的具体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应该支付多少的赔偿金。  而单位则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受工伤劳动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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