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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侵权案件异议的步骤是哪些

李* 西藏-那曲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4 06:43:02 334人阅读

申请侵权案件异议的步骤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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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侵权案件异议步骤依异议类型而定。以民事诉讼常见异议为例,要先明确异议类型,像管辖权、诉讼主体、证据等方面的异议。接着在法定时限内,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还需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法院受理并审查异议,必要时会组织听证或让当事人补充材料。最后法院作出裁定,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不同异议法定时限存在差异,比如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在提起侵权案件异议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异议类型。
-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提交异议申请,避免因逾期丧失权利。
-准备申请材料时,确保事实理由清晰、法律依据充分,证据材料真实有效。

2026-01-14 12: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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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申请步骤:申请侵权案件异议,步骤要依据异议类型来定。以民事诉讼常见异议为例,先得明确异议的具体类型,像管辖权异议、诉讼主体异议、证据异议等。
2.提交书面申请:在法定的时间内,把书面的异议申请交到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书里要写清楚异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还得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3.法院审查处理:法院受理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会组织听证或者让当事人补充材料。
4.法院作出裁定:法院会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5.注意法定时限:不同异议的法定时间不一样,比如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要是逾期没提,就相当于放弃了异议的权利。

2026-01-14 12: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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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类型:申请侵权案件异议,要先确定异议具体类型,像管辖权异议、诉讼主体异议、证据异议等,不同类型有不同处理方式。
(2)提交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书需写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还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在证据异议中,需提供能证明证据存在问题的材料。
(3)法院审查:法院受理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或要求补充材料,以确保对异议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4)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裁定后,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提醒:不同类型的异议法定时限不同,如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将失去异议权利,建议及时咨询以准确把握时间。

2026-01-14 10: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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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异议类型,像管辖权、诉讼主体、证据等方面的异议。
(二)在法定时限内,将书面异议申请提交给受理法院,申请书要写清异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三)法院受理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会组织听证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四)法院作出裁定,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同时要注意,不同异议的法定时限不一样,比如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没提就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6-01-14 09:2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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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侵权案件异议步骤按异议类型确定,以常见异议为例,包括明确异议类型、在法定时限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材料、法院审查、法院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上诉,且不同异议法定时限不同。
法律解析:
在侵权案件中,申请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异议类型,这是后续步骤的基础。接着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据材料,能保证异议申请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或要求补充材料,以全面了解情况。最后作出裁定,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比如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由于不同异议的法定时限和具体要求存在差异,若在申请侵权案件异议过程中遇到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2026-01-14 08:26: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也就是说,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提起异议诉讼。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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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12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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