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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离婚协议具有效力该怎么做

焦** 甘肃-甘南 离婚咨询 2026.01.14 10:09:00 395人阅读

要使离婚协议具有效力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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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签订协议的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清晰地表达自身意愿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精神状态异常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协议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任何通过欺骗虚构事实、以威胁手段迫使对方签字的协议内容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例如约定以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的条款,会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4)协议需明确包含核心条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安排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具体协商结果,条款模糊的协议可能影响后续履行。

(5)离婚协议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双方签订协议后需携带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协议才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提醒: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不生效,若涉及复杂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建议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条款瑕疵引发后续纠纷。

2026-01-14 11: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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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协议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协议内容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不能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

(四)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五)离婚协议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双方需携带协议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1-14 10: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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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需具备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签署协议时能清晰表达自身真实想法,不存在意识不清或无法独立判断的情况。

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不能通过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让对方签署,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协议条款不能触碰法律底线或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比如用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被允许。

协议中要清晰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对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及债务承担责任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协议并非签署即生效,需携带协议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规定的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前往领取离婚证,此时协议才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2026-01-14 10: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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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协议需符合法定条件且经离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想让离婚协议真正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自身意愿;二是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想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三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协议逃避债务;四是协议需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此外,离婚协议并非签字即生效,还需双方携带协议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协议才正式生效。若对离婚协议的起草、效力认定等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14 10:4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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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事项约定明确以及完成离婚登记程序这几项关键条件。

签订协议的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真实地表达自身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足以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通过协议约定逃避应承担的债务。

协议需明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对子女抚养方式、财产分割方案以及债务处理办法等核心事项达成一致约定。

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后方能生效,双方需携带协议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待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协议才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2026-01-14 10:10:35 回复

解答如下,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对债务人的效力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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