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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里中院的管辖权限是什么

廖* 新疆-克拉玛依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14 04:02:10 319人阅读

刑事诉讼里中院的管辖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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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一审管辖中,主要负责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同时,对于下级法院移送的案情重大复杂或符合管辖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依法进行审理。不过在二审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会审理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或抗诉的刑事案件,但这不属于一审管辖权限。并且,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能超越法定范围。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宣传,让公众和相关人员清晰了解。
-中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升自身审判能力,以适应所管辖案件的复杂性。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中级人民法院严格在法定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

2026-01-14 10: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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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里,管辖两类一审刑事案件。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另一类是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
2.要是下级法院移送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符合中级法院管辖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可依法进行审理。
3.作为二审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或抗诉的刑事案件。不过这属于二审程序,并非一审管辖权限。
4.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得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行使管辖权。

2026-01-14 08:2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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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一审管辖方面,涵盖两类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这体现了对重大、复杂且影响深远案件的集中处理,确保审判质量。
(2)中级人民法院还能依法审理下级法院移送的案情重大复杂或符合其管辖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这赋予了一定灵活性,以应对特殊情况。
(3)作为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但这属于二审程序,并非一审管辖权限。
(4)其管辖权限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

提醒: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要明确法院管辖范围,若对管辖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6:3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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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二)下级法院遇到案情重大复杂或符合中级法院管辖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可依法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三)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依法向中级法院上诉或抗诉,但这属于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026-01-14 05:4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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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一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以及依法审理下级法院移送的符合条件案件;二审负责审理对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且管辖权限需依法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阶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这类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有管辖权,同时可对下级法院移送的重大复杂或符合条件的一审案件进行审理。在二审阶段,负责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这种管辖划分是为了确保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的刑事案件能得到专业、公正的处理。若大家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相关法律权益和程序。

2026-01-14 04:46: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对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通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五、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你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解释如下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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