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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类案子的时效是多久

任** 安徽-池州 商标咨询 2026.01.13 23:49:55 420人阅读

商标侵权类案子的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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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这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不过,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2.商标侵权案件里,权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不然可能失去胜诉权。
3.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内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侵权人承诺担责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商标情况,一旦发现侵权及时收集证据并准备诉讼。
2.当权利被侵害时,若暂时不打算诉讼,可通过书面等方式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
3.若距离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有维权需求,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2026-01-14 06: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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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就是三年。
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知道义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算。不过,如果从权利受损那天起超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再提供保护。要是有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
3.在商标侵权案件里,权利人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以及知道侵权人是谁的三年内去起诉,不然可能就没办法胜诉了。
4.要是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或者侵权人承诺承担责任,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重新计算三年。

2026-01-14 05:2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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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这是依据民法典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时效。
(2)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不过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商标侵权案中,权利人需在三年内起诉,不然可能失去胜诉机会。
(4)若在诉讼时效内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或侵权人承诺担责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提醒:
商标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商标情况,发现侵权要尽早维权。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3:3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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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商标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通过向侵权人发函主张权利、与侵权人协商让其承诺承担责任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时效。
(三)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一般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14 02: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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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中断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商标侵权案件里,权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以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不然可能无法胜诉。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提供保护,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是否延长。此外,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曾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或者侵权人承诺承担责任,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
若您在商标侵权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01:29:1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威客旗下一品标局,关注关注号:epbio时时得到商标行业一手资讯。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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