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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交往花钱问题怎么算

胡** 江苏-南京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3 14:55:17 411人阅读

男女交往花钱问题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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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般性赠与,如日常小额餐饮娱乐消费、小额礼物,无需担心被要求返还,正常交往时可保留消费记录以防万一。
(二)若涉及大额财产赠与,如房产车辆或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未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赠与协议等,请求返还。
(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视为赠与,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非赠与。
(四)若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要保留借条、转账备注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以便要求返还。
(五)对于共同消费,双方可提前约定分担方式,无约定时按公平原则处理,同时保留消费凭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6-01-13 21: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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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女交往期间花费性质不同,法律后果有别。一般性赠与不可要求返还,特定大额赠与未结婚可请求返还,借贷可要求归还,共同消费按约定或公平原则分担,主张权利需证据证明款项性质。
法律解析:
在男女交往中,花费性质多样。日常小额开销、具有特殊含义转账多属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主张返还。而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或有结婚目的的赠与,若最终未结婚,赠与人可请求返还。若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或转账备注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返还。共同消费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处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它们能证明款项性质。若遇到男女交往期间花费的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3 19:0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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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交往期间花费的法律后果要依据具体性质认定。日常小额开销、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视为赠与,分手后不能主张返还;大额财产或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未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人可请求返还;有明确借贷合意的款项,出借人可要求返还;共同消费费用按实际分担,无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处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可能涉及返还的大额赠与,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聊天记录等,明确赠与目的。
-发生借贷时,签订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留存转账记录和沟通记录。
-共同消费尽量提前约定分担方式,若未约定保留消费凭证,以便按公平原则处理时作为依据。

2026-01-13 19:0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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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交往期间的花费,法律后果要根据具体性质来定。首先是赠与方面,平时一些小额的开销,像吃饭、娱乐或者送的小礼物,都属于一般性赠与。分手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对方把这些钱还回来。但要是赠送的是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或者是明确为了结婚才送的东西,最后两人没结婚,赠与人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还有一些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这类,一般也会被当成赠与。
2.其次是借贷,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像写了借条,或者转账时备注了是借款,那么出借人就能要求对方还钱。
3.再者是共同消费,两人一起花的钱,要按照实际情况分担。要是事先没有约定,就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
4.最后提醒大家,要是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得拿出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此来证明这笔钱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2026-01-13 17:4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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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赠与方面,日常小额开销的赠与具有社交属性,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而大额财产或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未结婚时,赠与人可请求返还;特殊含义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比如情侣间日常吃饭、送小饰品等花费,分手后不能要回,但送的房产、车辆等,若没结婚就可要求返还。
(2)借贷方面,有明确借贷合意证据,像借条或转账备注借款,出借人能要求对方返还借款。
(3)共同消费方面,有约定按约定分担费用,没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处理。
(4)无论哪种情况,主张权利都要依靠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来证明款项性质。

提醒:男女交往涉及财产往来时,要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6:25:45 回复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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