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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时提出青春赔偿该怎样处理

黄** 湖北-省直辖 离婚咨询 2026.01.13 15:12:32 425人阅读

女方离婚时提出青春赔偿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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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单纯提出青春赔偿,男方可明确拒绝,因为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二)若女方基于法定过错情形主张赔偿,需提供相应证据,否则难以获支持。
(三)双方处理离婚事宜,应依据法律规定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3 18: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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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离婚时单纯提出青春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男方可明确拒绝。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而青春损失不在法定赔偿事由范围内,它只是个人对时间成本的主观认知,未得到法律认可。若女方基于法定过错情形主张赔偿,需提供相应证据,否则难以获支持。双方在离婚时应依据法律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遇到离婚赔偿相关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6:5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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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离婚时提出青春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青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它只是对个人时间成本的主观认知,未得到法律认可。
2.若女方基于法定过错情形主张赔偿,需提供相应证据,否则难以获支持。对于单纯的青春赔偿请求,男方可明确拒绝,法院不会支持。
3.建议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若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裁判。

2026-01-13 16:1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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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离婚时提出青春赔偿,这种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2.按照民法典,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青春损失不是法定的赔偿理由,它只是个人对时间成本的主观看法,法律不认可。
3.如果女方基于法定过错情形主张赔偿,要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不然很难得到支持。
4.对于单纯的青春赔偿请求,男方可以直接拒绝,法院也不会支持。
5.离婚时,双方要依据法律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要是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

2026-01-13 16:0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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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青春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民法典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青春损失不在此列。
(2)青春损失本质是个人对时间成本的主观认知,法律并未将其纳入可赔偿范围。
(3)若女方基于法定过错情形主张赔偿,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于单纯的青春赔偿请求,男方可拒绝,法院也不会支持。
(4)离婚时双方应依据法律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离婚时主张赔偿需基于法定情形并提供证据,单纯青春赔偿难以获支持,遇到复杂离婚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6-01-13 15:45:1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女方可否提出青春损失问题解答如下,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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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专业解答在法律上,离婚并不涉及“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这是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概念,主要指的是离婚当事人因精神受损、觉得自己在婚姻中付出更多而希望得到经济赔偿。有些女性在短期内结婚又离婚后,认为因身为女性而受损,于是提出青春损失赔偿的诉求,但这在法律上并无依据。

    2024.05.21 16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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