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夫妻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女性并不能向男方主张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
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并未得到明确的认可与支持,因此,即便女方在
诉讼过程中提出这样的诉求,也无法获得法庭的肯定性裁决。
然而,如果在离婚的过程中,男方确实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那么女方便有权利向其提出
赔偿请求,而此时,法庭将会对女方的请求给予适当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