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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秦* 黑龙江-七台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2 11:46:28 427人阅读

刑法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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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核心主观要件,认定该目的需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着手。排除意思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支配,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可控制;利用意思是利用财物使用或交换价值。实务中常依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像取得财物后逃匿、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拒不退还或交出、销毁财物等情况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要区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非法占有有永久排除权利人支配并利用财物的意图,非法占用只是临时使用且有归还打算。不同财产犯罪里,需结合行为方式、财物处置等客观事实,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人员应深入研究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的内涵,准确把握两者在不同案件中的表现。在判断客观行为时,要全面收集证据,避免片面认定。对于易混淆的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需仔细审查行为人行为细节和相关证据,判断其主观意图。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2026-01-12 17: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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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里财产犯罪的关键主观条件,要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来判断。排除意思就是行为人想把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权排除掉,让财物能被自己或他人掌控;利用意思则是行为人想利用财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
2.在实际案件中,一般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目的。像拿到财物后就逃跑、随意挥霍、拿去进行违法活动、不肯归还或交出财物、把财物销毁等情况,都能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3.要注意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非法占有是打算永远不让权利人支配财物,还想利用财物;而非法占用只是临时使用,并且有归还的想法。
4.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结合行为方式、财物处理情况等客观事实,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综合判断。

2026-01-12 16:0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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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核心主观要件,认定需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入手。排除意思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支配,使其为自己或第三人控制;利用意思是利用财物的使用或交换价值。
(2)实务中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像取得财物后逃匿、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拒不退还或交出、销毁财物等行为,可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3)要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前者有永久排除权利人支配并利用财物的意图,后者只是临时使用且打算归还。
(4)不同财产犯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行为方式、财物处置情况等客观事实,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提醒:在涉及财产相关事务时,要谨慎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若遇到复杂的财产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4: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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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全面审查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关注取得财物后的去向,若有逃匿、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结合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来判断。
(二)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明确是否有永久排除权利人支配的意图。若仅有临时使用且有归还打算,不构成非法占有。
(三)在不同财产犯罪中,依据行为方式和财物处置等客观事实,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认定犯罪需考虑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财产犯罪核心主观要件,符合刑法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2026-01-12 12: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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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法中财产犯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应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认定,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要区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不同财产犯罪需结合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犯罪中至关重要,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支配,让财物处于自己或第三人控制;利用意思是利用财物的使用或交换价值。在实际案件里,可依据一些客观行为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像取得财物后逃匿、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拒不退还或交出、销毁财物等。同时,要严格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非法占有是永久排除权利人支配并利用财物,非法占用只是临时使用且打算归还。不同财产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结合行为方式、财物处置等客观事实,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若遇到涉及财产犯罪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2 11:57: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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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6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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