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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当中特殊地域管辖具体指什么

李** 新疆-哈密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2 11:42:56 477人阅读

民诉当中特殊地域管辖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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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特殊性质,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等与特定法律关系的联系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多数情形保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当事人可按需选择。
法律解析:
特殊地域管辖相较于一般地域管辖更具针对性,它依据案件特殊性质,将管辖法院与特定法律事实或标的相关联。例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多种情形。这种管辖制度增强了管辖的合理性与便利性,让当事人在处理不同类型案件时能有更合适的管辖选择。在多数特殊地域管辖情形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仍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挑选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果您在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6-01-12 17: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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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地域管辖是为了使管辖更加合理便利,依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与特定法律关系的联系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它根据案件特殊性质将管辖法院与特定法律事实或标的相关联。
2.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情形有多种: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等海事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解决措施和建议:由于特殊地域管辖多数情形下被告住所地法院仍有管辖权,当事人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可综合考虑诉讼成本、便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2026-01-12 15: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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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不同,它是按照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和特定法律关系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这么做是考虑到案件有特殊性质,把管辖法院和特定法律事实或标的联系起来,让管辖更合理、方便。
2.特殊地域管辖有多种情况:合同纠纷可以找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侵权纠纷能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票据纠纷要到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处理;运输合同纠纷可以在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解决;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船舶碰撞等海事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在多数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依然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去哪个法院打官司。

2026-01-12 14:3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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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特殊地域管辖是一种重要的管辖制度,它突破了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依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和特定法律关系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使管辖更合理便利。
(2)不同类型的纠纷对应不同的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侵权纠纷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3)在多数特殊地域管辖情形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仍有管辖权,这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如距离远近、证据获取难易等,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法院。

提醒:在涉及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要准确判断纠纷类型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复杂案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4: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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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合同纠纷,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是侵权纠纷,能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保险合同纠纷,可前往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四)票据纠纷可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寻求解决。
(五)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可作为选择。
(六)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应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七)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在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八)船舶碰撞等海事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九)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可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起诉。
(十)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可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12 12:37:29 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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