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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条件降低该如何赔偿

王* 西藏-阿里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11 10:43:16 329人阅读

签合同条件降低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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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到期时,若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如工资减少、福利待遇下降等,劳动者因此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收入。

(3)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
劳动者需留存原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以便维权时证明相关事实;具体案情细节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11 17: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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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合同约定时,劳动者若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6-01-11 16:2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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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时,若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比原合同降低,劳动者因此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长,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11 14:3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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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续签劳动合同时若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因此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遇到续签合同条件降低的情况,或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12: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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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原有合同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涵盖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合法收入。

3.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11 10:48:5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铁路降工资最新消息对于许多铁路职工,尤其年轻的职工来说都有个愿意,就是迫切希望能打破“技能工资”调整“工龄工资”,通过对“工龄工资”的改革实现收入的合理化,同时以支付“技能工资”为技术工种的报酬,以“工龄工资”作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差异的一个依据,以此来实现企业对职工对企业付出年限的回报,既保护了老职工现有收入的稳定,也促进了新职工对岗位的认同与归属感,间接地实现同工同酬,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带动企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对于“技能工资”,现在有许多种说法,在上班之初也曾咨询过单位相关部门,有领导回应,“技能工资”为职工从事本工种的技术津贴。按此说法,对于铁路企业,从事机车钳工的职工“技能工资”当是一个标准,这标准无关年龄,无关工龄,你的工作岗位就是机车钳工,收入状态下,我们都是这一工种当然是同一标准下的技能工资,你的收入区分应在岗位与工龄。然而似乎有很多从事铁路工作的人都有相同感受,这“技能工资”几乎十几年未曾动过,之前曾有消息称欲打破“技能工资”,改革“工龄工资”,以实现同一岗位下技能工资的同一性,但最终未见改变,只是相应调整了“工龄工资”,如此致使同一工种新老职工“技能工资”相差几百,以我个人为例17年的工龄,上班“技能工资”为193元,17年后仍是193元,问题也在于刚上班的年轻同事也保持了193元,而“工龄工资”只是几十元的差距。在现有调资状态下,只调整在岗岗资,虽实现了同工同酬,但因为“工龄工资”幅度较小,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收入合理化。所谓技能工资,简单地说就是指以员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所具备的能力为基础来进行工资报酬的支付。如此说来,同一岗位的职工除岗位工资一样外还要保持技能工资的一致性,但现实状况是许多居于企业的低职人员拿着高技能工资,在同一岗位的职工也拿着不同的技能工资,这一差距的原因只是因为工龄的原因,而后期改革工龄工资已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对于现有只调整在岗岗资的调薪制度下,势必再次形成收入的不合理性。照此推理,对于技能工资的支付就有些不理解,技能与岗位,技能与工龄之间有何种关系?又或者没有,才会使收入产生因工龄而再生的差异,因岗位不同而工龄相同实现的岗资差异等等……笔者以为只有实现收入合理化,打破现有工资条例下的大锅饭,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更好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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