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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行医行为的方式是怎样的

王* 广西-百色 非法行医纠纷咨询 2026.01.11 11:53:17 343人阅读

认定非法行医行为的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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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主体资格:查看行为人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若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行医、被吊销执业证书期间行医、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家庭接生员进行接生外医疗行为等情况,可能属于非法行医主体。
(二)判断客观行为:看行为人是否实施诊疗活动,也就是通过检查诊断、用药物器械等方式判断疾病并治疗来助患者恢复健康。若仅提供一般健康咨询,不构成非法行医。
(三)考虑其他因素:结合行为是否持续反复、有无造成危害后果等进一步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026-01-11 16: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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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非法行医行为要综合考量主体资格和客观行为,同时结合持续性、反复性及危害后果等因素。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主体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多种情形都符合要求,像未取得医师资格就开展医疗活动、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行医等。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诊疗活动,也就是通过检查、诊断、用药、使用器械等方式治疗疾病以助患者康复。若没有执业资格但只是提供一般健康咨询,不构成非法行医。此外,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也是判断其是否为非法行医的重要依据。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民众的健康安全。如果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1 16:3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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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非法行医行为确实要从主体资格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考量。主体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关键特征,像未取得医师资格就开展医疗活动、在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行医、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以及家庭接生员进行家庭接生之外的医疗行为等都符合这一情况。客观方面,实施诊疗活动是核心,也就是借助检查诊断、使用药物器械等手段对疾病作出判断并治疗,以助力患者恢复健康。若没有执业资格却未进行诊疗活动,仅提供一般健康咨询,就不构成非法行医。同时,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也会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及时发现并处理非法行医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辨别合法与非法医疗行为的能力,避免选择非法行医者就医。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026-01-11 15:2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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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非法行医要从两方面综合考量,一是主体资格,二是客观行为。
2.主体资格上,行医者必须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像没拿到医师资格就开展医疗活动,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还继续行医,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从事乡村医疗工作,家庭接生员做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3.客观行为方面,行医者得有诊疗活动。也就是通过检查、诊断,用药物、器械等办法判断病情并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要是没执业资格,但没进行诊疗活动,只是提供普通健康咨询,那就不算非法行医。
4.此外,判断行为性质时,还要考虑行为是否持续反复,以及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等因素。

2026-01-11 13:4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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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非法行医行为要从主体资格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考量。主体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涵盖多种情况,如未取得医师资格就开展医疗活动、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仍行医、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以及家庭接生员进行接生外医疗行为等。
(2)客观方面,实施诊疗活动是关键,即通过检查、诊断、用药、使用器械等方式对疾病判断并治疗以助患者康复。若无执业资格但仅提供一般健康咨询,未从事诊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
(3)还需结合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来进一步明确行为性质。

提醒:判断非法行医较复杂,不同案情有不同认定结果,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1 12:02:36 回复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意义上使得他们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有哪些实际生活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申请认领。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二)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由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申请认领。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由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及其执业的范围,还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否相当,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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