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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一般管辖范围是什么

王** 山东-德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0 17:18:19 418人阅读

民诉一般管辖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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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管辖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有序开展和平衡当事人权利。对于公民而言,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为经常居住地,此时由该地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住所地,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了解这些管辖规则,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就能准确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管辖方面还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0 22: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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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般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这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以及平衡当事人权利。对公民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地除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准确掌握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信息,确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情况进行仔细核实,防止出现管辖错误的情况。

2026-01-10 21: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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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负责管辖。
2.若起诉对象为个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个人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
3.若起诉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4.上述规定是民事诉讼一般管辖的核心内容,能保障诉讼程序有序开展,平衡当事人的权利。

2026-01-10 19: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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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一般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基本规则。对于公民作为被告的情况,通常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满足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的条件,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当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该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有序开展,平衡当事人权利。

提醒: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准确认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信息。不同案情对应管辖法院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0 19: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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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提起民事诉讼,先确定被告身份。若被告是公民,查看其住所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需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找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向该地法院起诉;若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向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6-01-10 17:29: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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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17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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