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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有哪些

李** 广西-贵港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10 17:08:41 471人阅读

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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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要积极履行告诉的职责,维护被害人权益。
(三)当遇到前三种犯罪出现法定严重后果时,要明确案件性质已转变为公诉案件,等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026-01-10 2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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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和侵占罪,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起诉法院才受理,特定情况检察院和近亲属可告诉,前三种有严重后果转公诉,侵占罪无论情节都需告诉才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其特定范围和处理规则。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这三类犯罪,在未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致使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法定严重后果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需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动起诉。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就转变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侵占罪,无论情节怎样,都必须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诉,法院才会受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大家清楚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及相关法律适用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1-10 21:2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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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据刑法规定有四类,分别是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这些案件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若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检察院和其近亲属也能告诉。前三种犯罪出现法定严重后果会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公诉,侵占罪无论情节怎样都需告诉才处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被害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在遭遇上述犯罪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主动维护自己权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认知,让更多人知晓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司法机关要畅通诉讼渠道,为被害人提供便利,确保其能顺利提起诉讼。

2026-01-10 20: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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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法,自诉案件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类。一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不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不在此列。这类案件通常是个人名誉受到侵害,只有当事人主动维权,法律才会介入,但要是事情闹大影响到社会和国家,就另当别论了。
2.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除外。婚姻本应自由,若有人用暴力手段干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主动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管。但要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性质就变了。
3.三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若有人遭受虐待,需主动向法院寻求帮助。但一旦出现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就不再是简单的告诉才处理了。
4.四是侵占罪,不管情节怎样,都得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起诉,法院才会受理。要是被害人被强制、威吓没法告诉,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能帮忙告诉。要注意的是,前面三种犯罪,一旦出现法定严重后果,就会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变成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而侵占罪始终是告诉才处理。

2026-01-10 20:3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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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明确范围,涵盖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以及侵占罪。
(2)此类案件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当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3)前三种犯罪出现法定严重后果会从告诉才处理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侵占罪不论情节都需告诉才处理。

提醒:
要准确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若出现法定严重后果应及时关注案件性质转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0 18:52: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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