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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伤骨折工伤误工费由谁来出

甑** 云南-临沧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10 05:15:43 319人阅读

在工地受伤骨折工伤误工费由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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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在工地因工受伤骨折,认定为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由单位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不过延长不超十二个月。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需用人单位承担。若遇到此类工伤问题,相关权益未得到保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11: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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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工地因工作受伤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这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有助于保障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同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也有上限,确保了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约束。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未缴纳保险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进行审核,保证公平公正。

2026-01-10 09:4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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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骨折,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要承担其工资福利待遇。
2.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十二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十二个月。
4.若用人单位没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6-01-10 09: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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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在工地因工受伤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在此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过如果职工伤情严重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3)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都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提醒: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自身权益。用人单位需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10 08:0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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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在工地工作受伤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按规定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二)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职工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可要求其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拒绝,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26-01-10 07:06:13 回复

你好,按工伤处理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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