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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诈骗立案标准最新是什么

何* 内蒙古-阿拉善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9 14:51:48 417人阅读

养老金诈骗立案标准最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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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养老金诈骗的定罪定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养老钱的犯罪行为,依法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2)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3)数额未达标准但应立案的情形:若诈骗数额未达到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但存在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追诉。

提醒:
遇到疑似养老金诈骗的行为,无论涉案数额是否达到本地立案标准,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渠道发布的养老投资、补贴等虚假信息,避免财产损失。

2026-01-09 1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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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疑似养老金诈骗行为,应立即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即使诈骗数额未达本地立案标准,若存在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情形,公安机关也会依法立案追诉。

(二)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高额回报”“养老投资”“以房养老”等虚假宣传。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可向社区工作人员、子女或相关部门咨询核实,避免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026-01-09 17:2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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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老年人养老钱的犯罪行为,通常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范畴,达到该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

各省份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当地高级法院与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

若诈骗数额未达标准,但存在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2026-01-09 17:2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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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养老金诈骗属于诈骗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养老金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养老钱的犯罪行为,一般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若诈骗数额未达标准,但存在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也应立案追诉。如果遇到疑似养老金诈骗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9 17:0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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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老年人养老钱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立案追诉并非仅以诈骗数额为唯一依据,而是结合数额标准与具体行为情形综合判定。

1.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时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若诈骗数额未达上述标准,但存在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公安机关同样应立案追诉。

3.老年人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渠道关于养老金补贴领取投资增值等虚假宣传,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或进行转账操作。遇到疑似诈骗行为时,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快速推进案件处理和损失挽回。

2026-01-09 16:30: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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