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设计作品,判定侵权时,先看被控侵权设计的权利人有无机会接触原告设计作品,可通过作品的传播范围、使用渠道等判断接触可能性。再判断两者在表达层面是否实质性相同或相似,排除思想及公有领域元素。
(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主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若符合则构成侵权。
(三)明确保护客体差异,著作权关注思想的表达,外观设计专利注重产品外观的工业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美术、建筑作品等。这体现了著作权对设计作品表达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提供依据。
结论:
判定设计权侵权需区分著作权保护的设计作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前者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后者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
法律解析:
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美术设计等,判定侵权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接触,即被控侵权设计的权利人要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设计作品;二是实质性相似,指两者在表达层面实质性相同或相似,同时要排除思想及公有领域元素。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主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则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观的工业设计。若遇到设计权侵权相关问题,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判定设计权侵权需根据不同保护类型采用不同标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设计作品如图形作品、美术设计等,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且要明确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存在差异。
2.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设计作品:
-接触方面,需确定被控侵权设计的权利人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设计作品,可通过市场流通、展览展示、网络传播等途径的证据来证明。
-实质性相似方面,要排除思想及公有领域元素,从表达层面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同或相似,可借助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主体,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可收集消费者反馈、市场调研等证据辅助判断。
4.区分保护客体:
-对于著作权,重点关注思想的表达,权利人要注重保留设计过程中的创作记录等证据。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着重保护产品外观的工业设计,申请专利时确保申请文件准确清晰地界定保护范围。
1.判定设计权侵权标准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保护的设计作品,二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2.针对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美术设计等作品,侵权判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这里的“接触”是指被指控侵权的设计权利人有机会看到原告的设计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两者在具体表达上基本相同或相似,不过要把思想和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在外。
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对比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已授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相近。如果相同或近似,就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4.要清楚两种保护客体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工业设计。
法律分析:
(1)著作权保护的设计作品侵权判定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设计的权利人有接触原告设计作品的机会,实质性相似是指二者在表达层面排除思想及公有领域元素后存在实质性相同或相似。
(2)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主体,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若相同或近似则构成侵权。
(3)两者保护客体有差异,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观的工业设计。
提醒:在判定设计权侵权时,要准确区分保护客体,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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