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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在订婚时不让离婚怎样解决

聊* 新疆-乌鲁木齐 离婚咨询 2026.01.08 07:26:58 345人阅读

女方父母在订婚时不让离婚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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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与父母心平气和地沟通,向他们解释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离婚自由,说明自身的真实想法和决定。
(二)若沟通没有效果,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相关组织介入,由这些组织对父母进行劝解和调解。
(三)在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此条法律明确了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利。

2026-01-08 12: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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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父母订婚时限制离婚违法,夫妻因法定情形离婚不受父母反对影响,父母暴力干涉或构成犯罪,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护婚姻自由。
法律解析:
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涵盖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女方父母在订婚时限制离婚,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当夫妻双方出现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形时,可选择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父母的反对并不会阻碍离婚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父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子女离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父母沟通,说明法律规定和自身想法;若沟通无果,可寻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若在婚姻自由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8 11: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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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是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涵盖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他人不得干涉。女方父母在订婚时限制离婚的行为,明显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形打算离婚时,可选择协议或诉讼方式处理,父母的反对不会阻碍离婚程序的推进。若父母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离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解决措施与建议:首先尝试和父母沟通,向他们说明法律规定和自身意愿;若沟通无果,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婚姻自由权利。

2026-01-08 10:0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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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涵盖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他人不得干涉。要是女方父母在订婚时限制离婚,这就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2.夫妻双方要是因为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况想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父母反对也不影响离婚程序。
3.如果父母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离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4.建议先和父母沟通,讲清楚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想法;要是沟通没用,可以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调解;必要时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

2026-01-08 09:2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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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的重要原则,涵盖结婚与离婚自由,任何他人都无权干涉。女方父母在订婚时限制离婚,这明显违背了该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夫妻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形出现,双方有权选择离婚,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父母的反对并不能阻碍离婚程序的推进。
(3)若父母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子女离婚,且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4)遇到父母干涉离婚情况,可先与父母沟通,说明法律规定和自身想法;沟通无果,可找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组织调解;必要时可借助法律途径维护婚姻自由。

提醒:在处理父母干涉离婚问题时,应冷静依法解决。不同家庭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08:16:22 回复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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