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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不能否认定为工伤

张** 广东-汕尾 工伤认定咨询 2026.01.08 08:08:25 437人阅读

劳务关系不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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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劳务关系是民事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
(2)在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需依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时,无需担责;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赔偿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失,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治疗康复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3)所以,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应通过民事侵权责任途径解决。

提醒:
劳务关系中受伤索赔需明确双方过错责任。不同劳务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08 11: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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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在工作前,了解自身与对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若为劳务关系,就不能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
(二)收集相关证据。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后,要收集能证明劳务关系存在、自身受伤情况、对方过错等方面的证据,如劳务合同、医疗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
(三)协商赔偿。与接受劳务一方进行沟通,根据双方过错情况,要求其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合理费用和误工损失等。
(四)法律途径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1-08 11:0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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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受伤应通过民事侵权责任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劳务关系是民事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在此范畴。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依据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若有过错,需按过错比例赔偿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失,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所以,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要通过民事侵权责任途径解决。如果遇到劳务关系中受伤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08 10:5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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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劳务关系是民事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受伤问题应通过民事侵权责任途径解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应依据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若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无需担责;有过错则按比例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双方可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026-01-08 09:5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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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约束。
2.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损,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3.若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过错,则按过错比例赔偿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总之,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要通过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解决。

2026-01-08 09:46:08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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