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或变更时效为一年,自离婚登记日起算,超时效丧失胜诉权,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变更不适用此时效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法院会受理。不过,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将驳回请求。这一年时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也就是说,想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内容,必须在这一年内提出。而离婚协议里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的变更,不受这一年时效约束,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提出变更请求。如果大家在离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比如不确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或者不清楚子女抚养变更的法定条件等,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或变更时效为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若超出该时效主张撤销或变更,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的变更,不适用这一年时效限制,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才可提出变更请求。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打算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或变更的,要在办理离婚登记起一年内及时向法院提出请求。
-若想变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应先确认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条件,再提出变更请求。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或变更的时效是一年,从男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那天开始算。
2.按相关司法解释,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若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受理。
3.法院受理后,要是没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这一年时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5.若想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内容,要在这一年时效内提出,超时效就没胜诉权了。
6.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的变更,不适用这一年时效限制,但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提出变更请求。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或变更时效为一年,从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算。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协议,法院会受理此类请求。
(3)法院受理后,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超出一年时效,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不过,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的变更,不适用该一年时效限制,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提出变更请求。
提醒:若想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务必在一年时效内提出。涉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变更,需先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务必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准备好能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
(二)若涉及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等其他内容的变更,虽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要先明确自身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等,再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变更抚养权撤诉后多长时间可以再起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生效后多长时间可撤销变更,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一般撤销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但若是在撤销合同的一年期间内使用撤销权,那撤销权到时间后自动消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专业解答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民法典当中规定,当事人知道拆迁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一年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就意味着有可能会丧失撤销权,那样的话就需要履行拆迁合同中的约定。
专业解答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只有少部分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相对来说,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还是比较长的。现实生活当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要建立在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而且也不是能够随随便便就能撤销的。
律师解析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或者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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