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抚养义务,在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应依法承担抚养责任。若父母死亡、失踪或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要履行抚养义务。这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未成年人抚养责任的承担主体,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成长。
2.当抚养人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时,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可联系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获取临时照料、生活帮扶等支持。这为经济困难的抚养人提供了实际的解决途径,有助于缓解抚养压力,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
3.若存在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他合适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及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救助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可依法介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为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抚养责任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认识。
2.简化救助申请流程,让经济困难的抚养人能更便捷地获得救助。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在世且有抚养能力,就必须承担起抚养责任。
2.如果父母去世、失踪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要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
3.要是抚养人经济困难,没办法继续抚养孩子,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能联系当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临时照料、生活帮扶等帮助。
4.要是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他合适的人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有监督、救助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可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自身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承担法定抚养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2)当父母出现死亡、失踪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要履行抚养义务,体现了亲属间的责任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3)抚养人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时,可通过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能向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临时照料等支持,为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解决途径。
(4)若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合适人员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行政机关有监督救助职责。
提醒:若遇到抚养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抚养责任履行: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若父母死亡、失踪或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需履行抚养义务。
(二)经济困难解决办法:抚养人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可联系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临时照料、生活帮扶等支持。
(三)权益侵害处理:存在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他合适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行政机关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及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要依法介入,监督、救助未成年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结论:
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是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人;父母无法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近亲属应履行抚养义务;抚养人经济困难可申请救助,监护人不履职可撤销其资格,相关行政机关应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法定监护人。若父母不能履行该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义务。当抚养人经济困难,可依据社会救助相关法规向民政部门申请保障或救助,还能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帮助。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法律可撤销其资格重新指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民政部门有监督救助职责,能依法介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若遇到未成年人抚养及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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