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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具体金额的方式是怎样的

李* 湖北-天门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7 22:31:11 307人阅读

认定诈骗具体金额的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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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诈骗按实际取得金额认定,实物诈骗按市场评估价算价值。
(二)多次诈骗金额累计计算。
(三)共同诈骗中各行为人对参与的总额担责,再区分主从犯量刑。
(四)已归还财物不影响诈骗数额认定,但可作量刑情节。
(五)诈骗未遂以意图骗取的目标财物价值认定,结合未遂情节判断。
(六)诈骗所支付费用不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明确了诈骗金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基础。

2026-01-08 06: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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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诈骗金额主要依据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货币按实际取得金额,实物按市场评估价,多次诈骗累计计算,共同诈骗各行为人对参与总额负责,已归还部分不影响数额认定,未遂以意图骗取目标财物价值认定,实施诈骗费用不扣除。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诈骗金额有明确方式。货币形式的诈骗直接以实际到手金额确定;实物诈骗按市场评估价来计算价值。若多次进行诈骗,金额需累计。在共同诈骗犯罪里,每个行为人都要对参与的总额担责,之后依据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量刑。即便行为人归还了骗取的财物,也不影响诈骗数额认定,不过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诈骗未遂时,以其意图骗取的目标财物价值认定,但要结合未遂情节综合判断。同时,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费用不能从诈骗金额里扣除。如果遇到涉及诈骗金额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8 04:4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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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主要依据。货币诈骗按实际取得金额算,实物诈骗按市场评估价算,多次诈骗金额累计计算。共同诈骗中各行为人对参与的总额负责,按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量刑。已归还部分不影响数额认定但可作量刑情节,未遂以意图骗取目标财物价值认定并结合未遂情节判断,实施诈骗支付的费用不扣除。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准确评估实物价值,可借助专业评估机构。
-对于共同诈骗,需精准界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量刑时充分考量已归还财物等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综合判断诈骗未遂情况,避免单纯以意图骗取金额认定。

2026-01-08 03: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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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诈骗金额,主要看行为人实际骗到的财物价值。若诈骗所得是钱,就按实际拿到手的金额算;要是实物,就按市场评估价来确定价值。
2.多次进行诈骗的,每次诈骗的金额要加起来算总数。
3.在共同诈骗犯罪里,每个参与的人都要对共同诈骗的总额负责。之后根据每个人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来量刑。
4.行为人骗到财物后又归还的部分,还是要算在诈骗数额里,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这个情况。
5.诈骗没成功的,按照行为人想骗到的财物价值来认定金额,不过要结合未遂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6.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花出去的费用,不能从诈骗金额里扣除。

2026-01-08 01:2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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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准,货币诈骗按实际取得金额算,实物诈骗按市场评估价算。
(2)多次诈骗金额累计计算,共同诈骗中各行为人对参与的总额担责,按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量刑。
(3)已归还部分不影响诈骗数额认定,可作量刑情节。
(4)诈骗未遂以意图骗取的目标财物价值认定,结合未遂情节判断。
(5)实施诈骗支付的费用不得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提醒:遭遇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不同诈骗情况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23:52:45 回复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在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未作规定,同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偷税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千差万别,会计水平及素质客观上也存在差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可归入“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形中,按偷税处理。这也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刑法》及《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明确解释,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是解决当前《刑法》偷税罪起刑点过低,偷税罪打击面过大的根本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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