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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期该用什么方式补偿

高* 四川-达州 专利咨询 2026.01.08 00:33:33 413人阅读

药品专利保护期该用什么方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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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是依据现行法规针对新药相关授权专利的重要举措,其核心目的是平衡专利权人研发回报与公众用药可及性,保障创新药企合理权益。
2.该制度适用对象为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并且新药的活性成分、配方、制备方法或用途已获中国专利授权。补偿期限以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为基础,最长不超五年,补偿后专利总保护期不得超十四年。专利权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可获期限延长。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创新药企应及时了解该制度,在新药满足条件时积极申请专利期限补偿,以保障自身研发回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审查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能及时得到处理。
-建立监督机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该制度,确保公众用药可及性不受过度影响。

2026-01-08 06: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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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采用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依据现行专利法及相关法规执行。这一制度主要针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授权专利,补偿因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程序而占用的专利有效期。
2.适用对象方面,必须是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并且该新药的活性成分、配方、制备方法或者用途已经获得中国专利授权。
3.补偿期限以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为依据,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补偿之后专利的总保护期不能超过十四年。
4.专利权人若想获得补偿,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会给予专利期限延长。
5.该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专利权人的研发回报和公众用药的可及性,保障创新药企能够收回研发成本,维护其合理权益。

2026-01-08 04:5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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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是依据现行《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设立,针对中国获批上市新药的相关授权专利,补偿其因上市审评审批程序占用的专利有效期。
(2)适用对象有严格要求,必须是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并且新药的活性成分、配方、制备方法或用途已获得中国专利授权。
(3)补偿期限计算以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为基础,有双重限制,最长不超五年,且补偿后专利总保护期不得超十四年。
(4)专利权人需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才可获得期限延长。该制度兼顾了专利权人研发回报和公众用药可及性。

提醒:专利权人申请补偿时要确保新药及专利符合适用条件,按规定流程申请,不同新药情况可能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8 03:2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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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药企有符合条件的新药,应及时确认新药的活性成分、配方、制备方法或用途是否已获中国专利授权,若已授权且新药在中国获批上市,可准备申请专利期限补偿。
(二)准确核算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以确定可申请补偿的期限,注意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补偿后专利总保护期不得超过十四年。
(三)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等待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以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减去提出新药上市申请之日得到的时间为基础确定,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发明专利权人获得补偿后的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026-01-08 02:5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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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采用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为获批上市新药相关授权专利补偿审评审批占用的有效期时间。
法律解析:
现行《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适用该补偿制度的对象是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且新药的活性成分、配方、制备方法或用途已获中国专利授权。补偿期限以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为基础,最长不超五年,补偿后专利总保护期不得超过十四年。专利权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期限延长。该制度能平衡专利权人研发回报与公众用药可及性,保障创新药企合理权益。若在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8 02:20:08 回复

为保护知识产权,加拿大近年来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它更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版权法》、《工业设计法》、《集成电路设计法》、《专利法》、《商标法》和《植物育种法》等6部主要法律构成。  1980年以来,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专利法》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如关于药品专利规定的修改,促进了本国生物制药行业的发展;把“发明在先”原则改为“申请在先”原则,则有助于鼓励缩短技术公开的期限及简化专利审查过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加政府还注意到它对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为此,加公平竞争局专门制定了在专利保护过程中《公平竞争法》的应用原则,补充知识产权政策可能的不足。  为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争取本国最佳利益,加拿大还特别注重国际合作。加知识产权办公室加强了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交往,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并同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达成协议,使它可以分享美国、欧洲和日本三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数据。加拿大有关方面在2004年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检索机构和国际预审机构。  总体上看,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能为权利人提供较充分的保护。但加拿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十全十美,也面临来自国内外的压力。  据报道,加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每年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亿至300亿加元。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等组织多次向政府提交报告,呼吁政府尽快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刑事执法,加大对假冒、盗版商品的打击力度。  这一领域的国际压力主要来自美国。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表的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将加拿大列入“观察名单”国家,认为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缔约国,但至今未通过国内程序批准该条约;加应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对通过电子形式传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加应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有效地打击假冒、盗版产品,阻止这类产品在加国内市场流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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