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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赋予不直接抚养方的权益,也是保障子女能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的重要规定。在未就探望方式、时间达成一致或无生效判决时,双方应积极协商确定,直接抚养方不能无故阻挠对方行使权利。同时,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可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探望权恢复。
2.正常行使法定探望权无需每次单独征得抚养人同意,但要遵循约定或生效裁判确定的方式与时间,抚养人应履行协助义务。这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也维护了抚养方和子女生活的相对稳定性。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双方应保持理性和沟通,在离婚时就探望事宜尽量达成明确协议。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及时向法院请求判决。直接抚养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不人为设置障碍;不直接抚养方要按约定或判决行使探望权,避免因不当行为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2026-01-07 16:0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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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协助对方探望。
2.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判决。
3.要是双方没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也没有生效判决,那双方得接着协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无缘无故阻止对方探望。
4.如果探望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等不利事由消除后,探望权恢复。
5.正常行使探望权不用每次都单独征得抚养人同意,但要按照约定或生效裁判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抚养人要做好协助工作。
2026-01-07 15: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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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法律对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亲情维系需求的保障,确保其能参与子女成长。
(2)探望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没有达成一致或生效判决,双方需协商确定,且直接抚养方不能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这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实现。
(3)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
(4)正常行使法定探望权按约定或裁判进行,无需每次单独征得抚养人同意,抚养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提醒:
双方应尽量协商确定探望事宜,若遇对方无故阻挠或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3:1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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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积极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避免产生纠纷。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三)直接抚养方应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
(四)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07 12: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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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正常行使法定探望权无需每次单独征得抚养人同意,但要遵循约定或生效裁判确定的方式与时间,抚养人有协助义务。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或无生效判决,双方应协商确定,直接抚养方不能无故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当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恢复。所以,只要按照约定或生效裁判进行探望,就无需每次单独征得抚养人同意。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探望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10:49: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