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经手人仅作为双方交易的中间人或证明人,仅承担传递信息、协助完成交易等辅助作用,且无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通常不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经手人职责类似证人,仅证明欠条形成过程。
(2)若经手人签字时同时表明提供担保的意思,或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如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等,则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可能对债务承担连带或按份清偿责任。判断时需结合欠条内容、经手人签字时的具体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
提醒:
写欠条时经手人应明确标注自身身份,避免模糊表述导致被认定为担保人或债务加入人;债权人若需经手人承担责任,需要求其在欠条中明确作出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并签字确认。
(一)若经手人仅作为双方交易的中间人或证明人,只负责传递信息、协助完成交易,没有表示要担保债务或者加入债务,比如仅在欠条上签署“经手人”且无其他承诺,通常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经手人签字时明确有担保或加入债务的意思,比如注明“担保人”“共同还款人”,或者表示愿意和债务人一起还钱,那么就要按约定承担责任,可能要连带或按份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欠条经手人若仅充当交易中间联络者或事实证明者,未明确表示愿意担保债务或加入债务关系,一般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其作用仅为证实欠条的形成过程。
若经手人在签字时附带担保承诺,或明确表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需结合欠条内容及签字时的真实意图综合判定。
结论:欠条经手人签字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认定,仅作为中间人或证明人的不担责,有担保或债务加入意思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欠条经手人签字后的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经手人仅作为双方交易的中间人或证明人,仅起传递信息、协助完成交易等作用,无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通常不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其职责类似证人,证明欠条形成过程。若经手人签字时同时表明提供担保,或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如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等,则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可能对债务承担连带或按份清偿责任。判断时需结合欠条内容、经手人签字时的具体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责任归属。
欠条经手人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如果经手人仅作为交易双方的中间人或证明人,仅承担传递信息、协助完成交易等事务,没有作出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通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经手人的角色类似证人,仅负责证明欠条的形成过程,不对债务履行负有义务。
2.如果经手人在签字时明确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或者有债务加入的行为,比如承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等,那么经手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况下,经手人可能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按份清偿责任,具体责任需结合欠条内容、签字时的具体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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