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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原则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提前获得优先清偿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存在例外情形时,上述个别清偿行为有效。具体包括:债务人为维持基本生产经营所需支付的水费、电费等必要费用;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金;能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行为。
(3)个别清偿发生后,若债务人因该清偿行为获得财产利益,例如清偿后取得新的商业机会导致企业财产增加,该清偿同样有效。此类清偿最终有利于提升债务人整体财产价值,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4)若债权人能证明其接受清偿的行为出于善意,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清偿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这里的善意通常指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清偿行为未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提醒:
不同案件中个别清偿行为的效力认定细节存在差异,建议涉及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明确具体法律后果。
2026-01-07 13: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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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必要费用的,该清偿行为有效。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该清偿行为有效。
(三)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比如清偿后获得新的商业机会导致企业财产增加,该清偿行为有效。
(四)债权人能证明其接受清偿的行为是善意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清偿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026-01-07 12: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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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却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时,管理人一般可请求撤销,但部分情形下清偿有效。
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费、电费等支付有效,这类支出是企业维持运营的必要基础。
支付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清偿有效,这两类费用直接关系到相关人员的基本权益保障。
清偿后能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有效,比如清偿后获得新商业机会使财产增加。
债权人若能证明自身善意且该清偿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清偿。
2026-01-07 12: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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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个别清偿的,管理人原则上可请求法院撤销,但符合特定例外情形的清偿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个别清偿行为,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清偿有效。一是债务人为维持基本生产经营支付的水费电费等必要费用;二是支付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金;三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此外,若个别清偿后债务人财产实际受益,比如因此获得新商业机会导致财产增加,该清偿也有效。同时,债权人若能证明其清偿行为出于善意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这些例外规定既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又兼顾债务人基本经营需求与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若您遇到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7 10:1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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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原则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但实践中存在多种例外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清偿应认定为有效,无需撤销。
1.为维系基本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必要公共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等。这类支出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基础,撤销此类清偿会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甚至降低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不符合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核心目标。
2.支付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所得,人身损害赔偿金关系到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与权益保障,这类清偿直接涉及民生福祉,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不应被撤销。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例如清偿后获得新的商业合作机会,或因及时清偿避免了违约金、滞纳金等额外损失,导致债务人财产实际增加的情形,这类清偿对全体债权人有利,应认定为有效。
4.债权人能证明清偿行为是善意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若债权人在接受清偿时并不知晓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该清偿未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也未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该清偿行为应保持有效。
2026-01-07 08:5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