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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娜律师

985高校毕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合同、婚姻家事、房产类型案件。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委“优秀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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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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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婚罪

王** 北京-石景山区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07 07:40:56 357人阅读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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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先看主体,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才可能构成。
(二)从客观方面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属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则是事实上的重婚。仅婚外同居未以夫妻名义不算。
(三)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若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不构成犯罪。
(四)事实重婚要满足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或有共同居住、生育子女等夫妻实质关系。
(五)原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或配偶死亡,后续婚姻不构成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6-01-07 12: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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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构成重婚罪需主体为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客观上有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情形,主观为故意,且事实重婚需满足特定条件,原婚姻合法解除或配偶死亡后的后续婚姻不构成重婚。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主体上,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才可能构成。客观方面,法律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重婚是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若不知情则不构成。对于事实重婚,要满足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认可或有夫妻实质关系等条件,仅婚外同居未以夫妻名义不算。原婚姻关系合法解除或配偶死亡后再结婚,不构成重婚罪。若遇到涉及重婚罪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7 11:2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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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重婚罪需依据刑法规定,结合主体、客观、主观三方面要件认定。主体包括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客观方面有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情形,前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主观方面需为故意,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不构成此罪。
2.对于事实重婚,要满足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或存在共同居住、稳定生活、生育子女等夫妻实质关系;仅婚外同居未以夫妻名义的不构成重婚罪。另外,原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配偶死亡后的后续婚姻不构成重婚。
3.解决措施和建议:公民应加强法律学习,了解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婚姻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婚姻登记申请,防止法律重婚情况发生。同时,社会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重婚罪的认识和警惕,鼓励群众对疑似重婚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026-01-07 09:3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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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重婚罪要按照刑法规定,结合以下条件判断。构成重婚罪的主体,是已有配偶的人,或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人。
2.从客观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况会构成重婚。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别人进行结婚登记,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另一种是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一直共同生活,这是事实上的重婚。
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才构成重婚罪。要是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和对方结婚或者同居,就不构成重婚罪。
4.对于事实上的重婚,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或者两人共同居住,稳定生活,还生育了子女,存在夫妻之间的实质关系。只是婚外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
5.如果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之后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2026-01-07 09:3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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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包括有配偶者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若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不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存在两种重婚情形。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仅婚外同居未以夫妻名义的,不构成重婚罪。
(3)主观方面,需为故意。若缺乏故意的主观心态,不构成重婚罪。
(4)事实重婚认定,需满足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或有共同居住、生育子女等夫妻实质关系。
(5)特殊情况,原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配偶死亡后的后续婚姻,不构成重婚。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较复杂,不同案情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08:02: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虚假诉讼具体表现为:(1)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2)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3)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提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以最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几种虚假诉讼的情形和特征: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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