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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财产毁灭证据怎么判

李** 内蒙古-兴安盟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7 08:35:45 378人阅读

破坏财产毁灭证据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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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3)在民事诉讼等其他程序中毁灭证据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提醒:
破坏财产或毁灭证据的行为需根据具体场景区分罪名及责任,若涉及相关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6-01-07 11: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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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行为对应的法律风险。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刑事诉讼中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知晓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异。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数额和情节,量刑从拘役、罚金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帮助毁灭证据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26-01-07 10:5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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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若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有其他严重行为,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较轻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金额特别大或行为特别严重时,刑期为三年到七年。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帮助相关人员销毁证据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会从重处罚。

在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里,销毁证据的,法院会依情节轻重罚款或拘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具体处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

2026-01-07 10:5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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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破坏财产或毁灭证据可能构成不同罪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依行为性质和情节确定。

法律解析:
1.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3.在民事诉讼等其他程序中毁灭证据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案件的量刑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果遇到破坏财产或毁灭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帮助。

2026-01-07 10:4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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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财产与毁灭证据的行为涉及不同罪名,量刑标准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行为场景和情节综合判断。

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量刑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会依法从重处罚。

3.其他程序中毁灭证据的处理方式
在民事诉讼等其他程序中毁灭证据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07 09:01:23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于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阅卷,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仅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由于王某的刻意隐瞒,被告人于某某对于王某事实上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犯罪结果均不知情,主观上帮助王某毁灭证据的故意并不明显,主观恶性轻微。纵观本案证据,王某向孙某某和于某某刻意隐瞒其杀害三人的事实。王某前两次的讯问笔录均未提及要求于某某清理血迹,后三次的讯问笔录(2017年5月16日17:25-18:40的讯问笔录、2017年5月18日10:00-16:30的讯问笔录、2017年5月31日14:50-16:40的讯问笔录)中,王某要求于某某处理车内血迹时,只是称“自己被人戳了”(三份笔录王某用了三个不同的词:戳了、扎了、挨了)一刀,抢开了别人的车,所以车上有自己的血迹。从孙某某的供述中,在孙某某见到王某受伤,追问为何受伤时,王某一直以“喝多酒掉沟里了”搪塞(孙某某2017年5月14日19:50-21:20询问笔录第3-4页、2017年5月15日15:30-18:00讯问笔录第5页、2017年5月19日10:15-11:30讯问笔录第3页、2017年5月30日讯问笔录第5-6页),直到5月14日7点手术做完,王某才默认与三人打架(孙某某2017年5月14日19:50-21:20询问笔录第5页、2017年5月15日15:30-18:00讯问笔录第8页、2017年5月16日9:30-11:30讯问笔录第7页、2017年5月30日讯问笔录第6页),但依然对杀害三人的事实闭口不谈。故,任由被告人孙某某和于某某天马行空的想象,也不可能想到王某一人杀害了同样身高马大的三位受害人(于某某是在2018年1月从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口中得知王某当晚杀害三人)。虽然孙某某和于某某可能料想到了王某与三人发生打架,但相对于明知王某杀害三人而帮助清理血迹,于某某的主观恶性明显轻微,依法应当予以区分,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于某某虽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王某清理车内血迹的行为,但并未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造成任何实质障碍,也不可能达到帮助王某逃避刑事责任的结果。首先,被告人于某某所清理的车,并不是第一案发现场,车内的血迹也仅仅是王某一人的血迹,称不上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其次,根据本案受案登记表的记载,报案人荆钊在案发后一小时左右到达第一案发现场后,便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行动并于第二日(2017年5月14日)14时警方就在第七医院成功锁定了王某,并对王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后,在于某某被第一次传唤如实供述后,并带领公安机关将割下的汽车安全带和车顶棚从丢弃的下水道找出,交由侦查机关提取。三、于某某归案具有很大程度地主动性、自愿性,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其还在上学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于某某对自己所作所为并不能确切的认识到已经构成犯罪,但被告人于某某在学校老师电话通知回学校接受刑警大队询问时,第一时间回到学校,并在保卫科一直等待刑警大队人员,随后被拘留和取保候审,归案具有很大程度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同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讯问时,都做到了如实供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后,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将抛弃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回,不仅认罪态度好,而且用实际行动积极悔罪。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于某某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建议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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