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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撞他人车,走保险会不会赔钱

康** 河北-承德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6.01.07 04:24:54 414人阅读

我撞他人车,走保险会不会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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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会对对方车辆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若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对方车辆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存在部分情形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例如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若事故中存在这些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如实说明情况,避免因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免责情形导致拒赔;若对保险赔偿范围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0: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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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对对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若购买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失。

(三)存在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07 08: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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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碰撞他人车辆后,若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会在该险种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坏,目前这一限额为2000元。

若额外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对方车辆损失,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该险种责任限额内继续赔偿。

但部分情形下保险不赔,如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若事故中存在这些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付。

正常情况下,持有相应保险且无上述免责情形时,保险公司会对对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026-01-07 08: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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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撞他人车辆走保险是否赔偿需根据保险类型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首先,若有交强险,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对对方车辆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其次,若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对方车辆损失,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存在部分情形保险不赔,如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违法行为,此时保险公司可能拒赔。因此正常情况下,有相应保险且无免责情形时,保险会对对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在实际事故中不确定自身是否符合保险赔偿条件,或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帮助和建议。

2026-01-07 07:2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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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他人车辆后走保险是否赔偿需分情况确定,在具备相应保险且无免责情形时,保险公司会按规定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若存在免责情形,则可能拒赔。

1.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对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若额外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对方车辆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3.存在部分情形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例如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违法行为。若在事故中存在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026-01-07 06:23: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及双方的违章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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