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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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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男主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执业十余年,为1000 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各类离婚、继承案件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涉外婚姻家事案件。性格平易爽朗、坚毅执着,办案干脆利落、灵活机变,深受当事人青睐,结案后经常收到当事人的锦旗和感谢信。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抓住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运用“诉讼 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曾代理办理过财产纠纷案,为当事人争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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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文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协会会员。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求学期间曾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实务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司法行政系统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商标法领域的工作,擅长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及关联业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研究并开拓婚姻家事、公司法、房地产等领域,专注于通过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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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婴幼儿抚养权归属存在法律原则与实际情形适用冲突、抚养权与探视权衔接障碍、隔代抚养意愿与法律规定矛盾、经济条件考量权重失衡等问题。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实践中对母亲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像母亲暂时无稳定收入但有抚养能力是否算不利情形存在争议。部分取得抚养权一方会阻挠另一方探视权行使,而现有执行措施对探视权保障不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照顾子女,其抚养意愿难直接作为抚养权归属依据,仅作父母抚养能力参考,易引发家庭纠纷。同时,部分裁判过度关注一方经济实力,忽略陪伴时间和教育理念等对子女成长更重要的因素,违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如果遇到婴幼儿抚养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婴幼儿抚养权归属在法律适用、权利衔接、隔代抚养及经济考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法律原则与实际情形适用有冲突,抚养权与探视权衔接有障碍,隔代抚养意愿和法律规定矛盾,经济条件考量权重失衡。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明确母亲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裁量尺度。
-加强对探视权的保障,完善现有执行措施,对阻挠探视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适当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意愿,在一定条件下将其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因素,减少家庭纠纷。
-裁判时综合考量陪伴时间、教育理念等对子女成长重要的因素,避免过度侧重经济实力,确保抚养权归属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婴幼儿抚养权归属常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冲突。按照法律,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母亲直接抚养。然而在实际中,对于母亲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母亲暂时没稳定收入但有抚养能力,这算不算不利情况,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二是抚养权和探视权衔接有问题。有些拿到抚养权的一方会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让孩子不能得到父母双方完整的关爱。但现有的执行办法,对探视权的保障力度不够。
三是隔代抚养意愿和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照顾孩子,他们想继续抚养孩子的意愿,不能直接作为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只能作为父母抚养能力的参考,这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四是经济条件考量的比重不合理。在一些判决中,过于看重一方的经济实力,却忽略了陪伴时间、教育理念等对孩子成长更重要的因素,使得抚养权归属偏离了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法律分析:
(1)法律原则与实际情形适用冲突方面,民法典虽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随母,但对母亲不利情形认定标准不统一,这会使司法实践在裁量时缺乏明确指引,影响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抚养权与探视权衔接障碍上,取得抚养权一方阻挠探视权行使,而现有执行措施保障不足,这违背了保障子女获得完整父母关爱的初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3)隔代抚养意愿与法律规定矛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意愿难成抚养权归属依据,仅作参考,易引发家庭内部在抚养权问题上的矛盾和纠纷。
(4)经济条件考量权重失衡,部分裁判过度看重经济实力,忽视陪伴和教育理念等因素,偏离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提醒:在处理婴幼儿抚养权问题时,要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不能仅关注单一因素。如遇复杂情形,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母亲不利情形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法院应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如母亲无稳定收入但有亲友支持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生活,不应简单认定为不利情形。
(二)针对抚养权与探视权衔接障碍,可建立专门的探视监督机制,由社区或相关机构介入监督,保障探视权的行使。
(三)处理隔代抚养意愿与法律规定的矛盾时,可在诉讼中充分听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在符合子女利益前提下适当考虑其抚养意愿。
(四)避免经济条件考量权重失衡,裁判时应综合考量陪伴时间、教育理念等因素,确保抚养权归属符合子女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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