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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具体是怎样

廖** 北京-房山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6 09:16:01 321人阅读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具体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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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填补受害人损害为原则确定的。
2.财产损失赔偿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财物毁损后的修复或重置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如合理预期利润损失,不过需有可预见性和必然性。解决措施是在确定财产损失时,要准确区分直接和间接损失,收集相关费用凭证和预期收益的合理证明。
3.人身损害赔偿包含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建议受害人及时保留治疗费用票据,进行伤残鉴定确定赔偿标准。
4.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在实践中,要提供能证明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证据。

2026-01-06 13:3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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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财物损坏后的修复或重新购置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没了,比如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不过这种损失要能预见且必然发生。
3.人身损害赔偿包含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因受伤不能工作少赚的钱。要是导致残疾,要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要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损坏有特殊人身意义的物品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被伤害的人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确定赔偿范围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和实际损失,原则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2026-01-06 12: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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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损失赔偿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体现为现有财产的减少,像财物毁损后修复或重置的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不过这种损失要具备可预见性与必然性。
(2)人身损害赔偿包含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需结合具体情形,依据法律和实际损失确定,以填补受害人损害为原则。

提醒: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复杂,不同案情有不同标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12:1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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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损害类型:区分是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不同类型赔偿范围不同。
(二)确定财产损失:对直接损失保留财物毁损证据,确定修复或重置费用;间接损失要证明其可预见性与必然性,如提供合理预期利润的相关材料。
(三)收集人身损害证据:收集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康复费用的票据,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若造成残疾或死亡,收集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凭证。
(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符合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及时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06 11: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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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范围需结合情形依法律和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解析:
财产损失赔偿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财物毁损修复或重置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如合理预期利润损失,但要具备可预见性与必然性。人身损害赔偿包含治疗康复合理费用、误工减少收入,残疾时还有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时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请求。赔偿以填补受害人损害为原则。若遇到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情况复杂难以把握,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0:56:45 回复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的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或二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受害人知道后,因悲愤、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受损而进行医治,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犯对方人身权,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是可见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并受到讥笑和鄙视,其精神损失显然,因家庭暴力、虐待等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也是无可争辨的事实。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二种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原因,如果仅仅只允许无过失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这将使得“”、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很难提出请求,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与殴打的结果,男方“”其妻子请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提出其妻子长期对其不关心,才导致其“”,这在民法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过错,这样一来受害人因有过失而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更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该款设计的初衷就无法达到。为此,不应以无过失作为享有请求权的前提,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请求赔偿。赔偿额如何确定,必须由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如果请求权人也有过错,则应由法官通过过错比较的方法综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从实践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出来的,因此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有法可依。对于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共同严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身份权,以及无过错配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如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关系法律上既然赋予无过错配偶,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作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无过错配偶为何不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新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受害者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家庭暴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无过错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只局限于离婚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提出赔偿诉讼。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却不能主张其赔偿请求,,这将有悖于民诉法主体规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双方均有无过错或均无过错,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得提出无错赔偿。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应引起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后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并没有再继续犯重大过错,以后如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五方悔改并取得另一方谅解的,仍继续违反《婚姻法》禁止性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提出过错赔偿。(二)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时,只有在离婚程序中提出,它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三)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存在两种赔偿,从立法原意上看,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需用说明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多分割共同财产,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时只能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的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或二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受害人知道后,因悲愤、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受损而进行医治,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犯对方人身权,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是可见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并受到讥笑和鄙视,其精神损失显然,因家庭暴力、虐待等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也是无可争辨的事实。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二种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原因,如果仅仅只允许无过失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这将使得“”、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很难提出请求,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与殴打的结果,男方“”其妻子请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提出其妻子长期对其不关心,才导致其“”,这在民法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过错,这样一来受害人因有过失而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更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该款设计的初衷就无法达到。为此,不应以无过失作为享有请求权的前提,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请求赔偿。赔偿额如何确定,必须由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如果请求权人也有过错,则应由法官通过过错比较的方法综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从实践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出来的,因此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有法可依。对于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共同严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身份权,以及无过错配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如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关系法律上既然赋予无过错配偶,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作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无过错配偶为何不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新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受害者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家庭暴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无过错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只局限于离婚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提出赔偿诉讼。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却不能主张其赔偿请求,,这将有悖于民诉法主体规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双方均有无过错或均无过错,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得提出无错赔偿。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应引起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后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并没有再继续犯重大过错,以后如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五方悔改并取得另一方谅解的,仍继续违反《婚姻法》禁止性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提出过错赔偿。(二)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时,只有在离婚程序中提出,它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三)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存在两种赔偿,从立法原意上看,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需用说明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多分割共同财产,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时只能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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