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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婚带孩子死亡,孩子该归哪一方

罗* 四川-阿坝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6 01:53:02 425人阅读

一方离婚带孩子死亡,孩子该归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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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离婚后携带孩子生活,若该方死亡,孩子的抚养权通常归另一方亲生父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一方作为亲生父母,依法享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2)若另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实施虐待、遗弃行为,或有严重暴力倾向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提醒:
若遇到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6 07: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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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另一方亲生父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消除,离婚后孩子仍是双方的子女,另一方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二)若另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虐待孩子、遗弃孩子或者有严重暴力倾向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26-01-06 06:1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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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若去世,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会转移至未直接抚养的亲生父母。即便父母已经离婚,双方与孩子的亲属关系不会因此切断,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始终保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若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存在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虐待、遗弃孩子或有严重暴力倾向,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亲属,比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申请。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依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2026-01-06 04:4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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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方离婚带孩子死亡后,孩子抚养权通常归另一方;若另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申请变更监护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离婚带孩子死亡后,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权通常归另一方。若另一方存在虐待、遗弃、严重暴力倾向等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对抚养权或监护权的归属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6 03:1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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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幸去世,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未直接抚养的另一方亲生父母取得。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即便离婚后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1.另一方应及时承担抚养责任,主动与孩子的其他亲属沟通协调,办理相关监护手续,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与教育需求得到正常满足。

2.若另一方存在虐待遗弃严重暴力倾向等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3.申请变更时需提供另一方不适宜抚养的具体证据,如警方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社区居委会的情况说明等,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审理并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2026-01-06 03:01: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案例】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第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第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有档案记载;第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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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0 17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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