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指遗嘱人面临生命垂危、重大灾难等无法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紧急状况。
(二)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订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订立需以紧急状况为前提,比如遗嘱人面临生命垂危或重大灾难等无法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订立时需有两位以上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确保遗嘱内容未受干扰或误导。
若紧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去效力。
结论:老人生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口头遗嘱有效,但若危急情况消除后能立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遗嘱则失效。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效的口头遗嘱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或重大灾难等;二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遇到口头遗嘱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正确维护。
老人生前的口头遗嘱并非当然有效,其法律效力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遗嘱人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且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即自动失效。
1.准确判断危急情况的状态。订立口头遗嘱时,需确认遗嘱人确实处于生命垂危、面临重大灾难等无法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紧急状态。若后续危急情况消除,应立即协助遗嘱人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重新订立遗嘱,避免原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条件而失效。
2.规范选取遗嘱见证人。选择的见证人需与遗产继承无直接利害关系,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等可能影响见证公正性的人员,同时确保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见证并陈述遗嘱订立过程。
3.及时固定遗嘱相关证据。若口头遗嘱订立后危急情况未消除,应尽快通过录音录像记录遗嘱内容及见证场景,留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见证说明等材料,为后续继承事宜提供有效证据支撑。
法律分析:
(1)口头遗嘱的设立需处于法定危急情况,如遗嘱人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难等,这是口头遗嘱生效的前提条件,非危急情况不能设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近亲属,也不能是与遗产分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见证无效。
(3)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无论遗嘱人是否实际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提醒:
若涉及口头遗嘱效力认定,需先核实设立时是否处于危急情况、见证人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是否具备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能力,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效力。
专业解答关于长辈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法律,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且事后若遗嘱人仍健在则失效。 公证遗嘱需遗嘱人亲自申办,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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