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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有事该怎么处理

彭* 四川-内江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6.01.05 17:17:58 403人阅读

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有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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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结案后对方再主张权利的处理方式依结案性质而定。一般而言,若符合结案规定且对方无法证明后续损害与事故因果关系,其主张难以获支持。
2.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如下:
-双方自愿和解结案且履行完毕,若协议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况,对方通常无权再主张权利。若对方称后续损害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自行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否则请求不被支持。建议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明确写明一次性解决纠纷等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诉讼结案且判决生效,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方不能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但有新事实证明后续损害与事故直接相关时可另行起诉,此时对方要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收集和提供证据,避免遗漏可能的损害情况。
-无论哪种结案方式,对方主张权利都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续事宜与案涉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无法举证,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所以对方在主张权利前应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

2026-01-05 23: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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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提权利主张,处理办法要依据结案性质来定。要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只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对方就不能再主张权利。
2.如果对方称后续损害和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确实存在,不然其请求不会被支持。
3.要是诉讼结案且判决已经生效,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方不能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不过,若有新事实能证明后续损害和事故直接相关,就可以另行起诉,但此时要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
4.不管是哪种情况,对方主张权利时都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续事宜和案涉事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其主张很难得到认可。

2026-01-05 21:1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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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双方自愿达成且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对方一般不能再主张权利。例如双方在事故后自行协商达成赔偿方案并完成赔付,若无特殊情况,对方后续不能再要求赔偿。
(2)若对方主张后续损害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需提供证据证明。若无法举证,其请求将不被支持。
(3)诉讼结案且判决生效后,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方不能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不过,若有新事实证明后续损害与事故直接相关,可另行起诉,但要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

提醒:当对方在事故结案后再主张权利时,要仔细审查对方证据。若对因果关系等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20: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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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为自愿和解且履行完毕,需查看协议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况,没有则可拒绝对方主张;若对方称后续损害与事故有关,让其拿出因果关系的证据,无证据可不支持其请求。
(二)若为诉讼结案且判决生效,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可拒绝对方就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若对方有新事实证明后续损害与事故相关,让其举证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2026-01-05 19: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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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结案后对方再主张权利,处理方式因结案性质而异,和解结案除非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且履行完毕后对方一般无权再主张;诉讼结案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有新事实证明后续损害与事故有关可另行起诉,且对方主张权利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在事故处理中,结案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如果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对方才能再主张权利。若对方称后续损害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不然请求不会被支持。若是诉讼结案且判决生效,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方不能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不过,若有新事实证明后续损害和事故直接相关,对方可另行起诉,但要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总之,对方主张权利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续事宜与案涉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主张很难被支持。如果您在事故结案后遇到对方再主张权利的情况,对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5 18:55:59 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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