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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过错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廖** 广西-南宁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5 15:45:27 378人阅读

主要过错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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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行为人过错:判断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损害,故意的过错程度更高。
(二)分析原因力大小:查看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主要诱因,明确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
(三)考量注意义务: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或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未尽义务的程度。
(四)多方过错划分责任:多方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划分,过错重、原因力占比大的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05 21: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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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要过错责任认定要综合行为人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判断,多方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解析:
认定主要过错责任时,需从多方面考量。先确认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一般故意的过错程度比过失更严重。接着分析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看该行为是否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因素。还要考量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或合理注意义务,未尽义务程度会影响过错认定。在多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过错程度重、原因力占比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整个认定过程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遵循民法典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以公平合理为准则。若遇到类似需要认定主要过错责任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5 20: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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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主要过错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确认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过错,故意过错程度更高;分析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断是否为主要诱因;考量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或合理注意义务,未尽义务程度影响过错认定。多方主体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过错重、原因力占比大的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全面收集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过错类型和程度。二是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分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三是严格依照民法典过错责任基本原则,秉持公平合理准则进行责任划分。

2026-01-05 19:3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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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主要过错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比例。
2.先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来说故意的过错程度比过失更严重。
3.分析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看该行为是不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因素。
4.考量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法定或合理的注意义务,没尽到义务的程度会直接影响过错的认定。
5.如果多方都有过错,要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过错重、原因力占比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6.认定时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遵循民法典中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以公平合理为准则划分责任。

2026-01-05 18:0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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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主要过错责任,要从多方面综合判断。先确认行为人过错情况,故意过错比过失过错程度高,比如在一些纠纷中,蓄意为之的行为显然比疏忽导致的过错更严重。
(2)分析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若行为是损害的主要诱因,那该行为对应的行为人就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在事故中,某一行为直接且关键地引发了损害结果。
(3)考量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未尽义务程度直接影响过错认定。如果行为人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就可能被认定有较大过错。
(4)多方有过错时,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过错重、原因力占比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认定要依据事实和证据,遵循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合理划分。

提醒:在遇到涉及过错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责任划分。

2026-01-05 17:24: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过错参与度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参与度的确定问题。对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定:(一)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二)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三)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五)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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