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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钱续交车险会产生什么后果

姚** 山东-菏泽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6.01.05 12:28:20 330人阅读

若没钱续交车险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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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续交车险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不同后果。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未续交上路会被扣留车辆、处以两倍基础保费罚款,脱保期发生事故车主自行担责无保险赔付;商业险非强制,脱保期事故商业险范围内损失车主自担,脱保久可能失去保费优惠、保费上浮,部分公司还可能要求验车增加投保成本。
2.解决措施和建议:车主应牢记车险到期时间,提前规划续交事宜,可设置提醒避免遗忘。定期关注车险政策和市场动态,选择合适的续保时机和保险产品。

2026-01-05 17:3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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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续交车险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不同后果。交强险是必须要交的保险,没续交时车辆不能上路。要是上路了,交警会扣车,还会罚交强险基础保费两倍的钱,只有补办好保险才能拿回车子。而且脱保期间出了交通事故,所有赔偿都得车主自己掏腰包,保险不会赔。
2.商业险不是强制购买的。没续交商业险,脱保期间出事故,商业险能赔的那些损失都得车主自己承担。另外,要是脱保时间长,续交商业险时可能就没原来的保费优惠了,保费会变高。有些保险公司还可能要求验车,这就增加了投保的手续成本。
3.所以,最好及时续交车险,这样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和经济损失。

2026-01-05 16: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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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强险方面,它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车辆在未续交交强险期间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会被扣留,同时车主会被处以交强险基础保费两倍的罚款,只有补办保险后才能领回车辆。并且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2)商业险方面,它并非强制保险。若未续交,脱保期间发生事故,商业险范围内的损失需车主自行承担。另外,续交商业险时,若脱保时间长,车主可能失去原有保费优惠,导致保费上浮,部分保险公司还可能要求验车,增加投保手续成本。

提醒:及时续交车险至关重要,脱保上路不仅面临法律风险,还会带来经济损失。不同车险脱保情况对应不同后果,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05 15: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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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交强险
要及时续交,避免车辆脱保上路。若不小心脱保,尽快补办保险,在未补办前切勿上路行驶。
(二)对于商业险
提前规划好续交时间,防止脱保。若脱保,应尽早续交,减少脱保时长,降低保费上浮风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026-01-05 15:0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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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续交车险,交强险和商业险后果不同,交强险未续交上路有扣车、罚款等风险,脱保出险自行担责;商业险未续交出险自行承担损失,脱保久可能保费上浮、增加投保手续成本,应及时续交。
法律解析: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续交期间车辆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并处交强险基础保费两倍罚款,补办保险才可领回车辆。而且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保险赔付,车主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业险并非强制购买,未续交时,脱保期间发生事故,商业险范围内损失由车主自担。同时,脱保时间长,续交商业险可能失去保费优惠致保费上浮,部分保险公司还会要求验车,增加投保手续成本。及时续交车险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若对车险续交及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5 13:42:18 回复

劳动者是主张不了经济补偿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给付经济补偿;简单说: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并且同意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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