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需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前提,内容要明确,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有欺诈胁迫情形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要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必须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表示和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方案。只有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才生效,若未登记,一方反悔则协议无效。协议内容要清晰界定共同财产范围和分割方式,不能恶意转移财产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若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签订协议时应保证自愿平等,条款具体清晰。为避免后续纠纷,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离婚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是离婚协议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生效以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未办理登记时一方反悔则协议不生效。协议内容要明确共同财产范围与分割方式,不能恶意转移财产或损害第三人权益,若存在欺诈胁迫,一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签订协议时确保双方自愿平等,条款具体清晰。
-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后续纠纷。
1.离婚双方所签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要遵循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2.协议里要写明双方是自愿离婚,以及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办法。
3.该协议要等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要是没办登记,一方反悔了,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4.协议内容得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不能恶意转移财产,也不能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5.如果签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况,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6.签订协议时要保证自愿、平等,条款要具体、清晰。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防止后续出现纠纷。
法律分析:
(1)财产分割协议书作为离婚协议一部分,要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明确体现双方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方案。
(2)该协议生效的关键是办理离婚登记,若未完成登记,一方反悔,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协议内容方面,必须清晰界定共同财产范围和分割方式,同时不能有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
(4)若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一方能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所以签订时要保证双方自愿平等,条款具体清晰。
提醒: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务必谨慎,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一)签订协议前,明确共同财产范围,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登记等确定财产状况,防止遗漏或恶意转移。
(二)协议条款要具体清晰,详细写明各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房产归谁、如何补偿对方等。
(三)确保签订过程自愿平等,避免欺诈胁迫,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四)及时办理离婚登记,使协议生效。若未登记,一方反悔则协议不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专业解答若是离婚时没有分割房产、没有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等情形是需要签署离婚后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的,此类协议书,可以不由双方当事人拟定,但是必须是需要由已经离婚了的双方自愿签署才有效。
专业解答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婚后财产平等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专业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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