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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付抚养费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罗** 青海-果洛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10:03:44 312人阅读

女子拒付抚养费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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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女子拒付抚养费的情况,首先要收集证据,比如抚养费支付的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女子拒付抚养费的材料,还有子女生活现状的材料,像学费缴纳、生活开销等票据。
(二)准备好证据后,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详细说明女子拒付抚养费的情况以及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同时向法院展示自身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证明变更抚养权后能更好地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女子拒付抚养费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符合此条法律规定。

2026-01-05 16:0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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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子拒付抚养费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法院会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变更请求。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女子拒付抚养费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若此行为损害子女生活教育等权益,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交拒付抚养费证明、子女生活现状材料等证据。法院会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就会支持变更请求。如果遇到此类抚养权变更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5 15:5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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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拒付抚养费能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法律规定,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拒付抚养费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若此行为损害子女生活教育等权益,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另一方就可申请变更。
2.对于有变更抚养权需求的一方,可采取以下措施:向法院提交如拒付抚养费证明、子女生活现状材料等相关证据。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求、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因素判断。若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支持变更请求。

2026-01-05 15: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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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作为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要是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者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拒付抚养费就是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种表现。要是这种行为让孩子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想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像证明对方拒付抚养费的材料、孩子当前生活状况的材料等。
3.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如果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就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2026-01-05 13: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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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子拒付抚养费属于不尽抚养义务,这是申请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法律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
(2)当拒付抚养费行为使子女生活、教育权益受损或影响其身心健康,请求变更方需向法院提交证据,像拒付证明、子女生活现状材料等。
(3)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子女实际需求、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若变更抚养权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法院会支持变更请求。

提醒:
若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1:44:27 回复

案情简介:男子无工作前妻变更子女抚养权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11月11日共同收养一女A。2021年11月4日,原、被告在璧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养女A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生活费300元至养女学业完成,其他费用各一半。现原告以被告无固定工作,在城镇又无固定居所,为了使养女健康成长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养女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养女18周岁时止,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被告江某甲辩称,我同意变更养女A由原告抚养,但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为离婚时我也没有分家产,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也无住房,老家还有七十多岁的母亲在农村。判决:原、被告之养女A变更由原告曾某某负责抚养;被告江某甲每月付给原告曾某某子女生活费400元,A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付至A十八周岁时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据,但原、被告之养女A属于城镇居民户口,本院参照重庆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律师说法:没工作就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给付不以当事人是够有经济能力为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没有工作可以找工作,并不能成为拒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父母”两个字不仅仅是称呼那么简单,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案情简介:男子无工作前妻变更子女抚养权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11月11日共同收养一女A。2010年11月4日,原、被告在璧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养女A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生活费300元至养女学业完成,其他费用各一半。现原告以被告无固定工作,在城镇又无固定居所,为了使养女健康成长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养女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养女18周岁时止,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被告江某甲辩称,我同意变更养女A由原告抚养,但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为离婚时我也没有分家产,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也无住房,老家还有七十多岁的母亲在农村。判决:原、被告之养女A变更由原告曾某某负责抚养;被告江某甲每月付给原告曾某某子女生活费400元,A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付至A十八周岁时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据,但原、被告之养女A属于城镇居民户口,本院参照重庆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律师说法:没工作就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给付不以当事人是够有经济能力为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没有工作可以找工作,并不能成为拒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父母”两个字不仅仅是称呼那么简单,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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