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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合同20年后还能起诉吗

黄* 云南-玉溪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05 12:54:07 423人阅读

双方解除合同20年后还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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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20年后起诉,通常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若没有法院认可的特殊情况,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行使诉权,避免错过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起诉,要注意收集能证明特殊情况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2026-01-05 15: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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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不过,若从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提供保护。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2.双方解除合同二十年后才起诉,已超出最长诉讼时效。若没有法院认可的特殊情况,法院不会保护其权利。
3.这里的特殊情况需由权利人负责举证,最终是否延长由法院判定。所以,解除合同二十年后起诉,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026-01-05 15:3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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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权利保护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然而,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
(3)当双方解除合同二十年后起诉,已超出最长诉讼时效。若没有法院认可的特殊情况,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4)特殊情况需权利人举证,且法院有最终裁量权决定是否延长。

提醒:
进行法律诉讼要留意诉讼时效,避免超期。若面临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5: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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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解除合同20年即将到期阶段,权利人应尽快收集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的证据,如不可抗力、人身受到限制等阻碍行使权利的情况,及时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
(二)若已超过20年才想起起诉,需慎重考虑是否有足够有力的特殊情况证据,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结果,可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05 14:5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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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双方解除合同20年后起诉,若无法院认可的特殊情况,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不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双方解除合同20年后起诉,已超出最长诉讼时效。特殊情况需权利人举证,是否延长由法院裁量。所以若无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若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5 14:50:28 回复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首先协议离婚是需要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分配都没有异议,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法官需要综合参考孩子年龄、双方经济条件、双方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双方可以给孩子提供的生活环境来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而判定谁享有孩子抚养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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